2015年10月2日
尊敬的校長:
(承接上周刊登的信件)法官指出案中的處罰所產生的羞辱含有心理折磨及殘酷成分,認為懲罰不合理。這個案例對教育界有深遠的影響,使到我們整個行業不得不深思何謂「合理」的懲罰。
合理懲罰:須對應及合乎比例
學校以暫緩註冊或不准上課為懲罰,能否有效糾正學生欠交暑期作業?還要再問的是,懲罰和學生過錯是否合乎比例?更甚者,基本法39條訂明:「……《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繼續有效……」。而受教育權利是列載於《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13條。暫緩註冊或不准上課,都是屬剝削學生教育權,除非具必要原因,否則學校用此手段,實屬非常。
按傳媒報道(註),原來學校的實際操作和通告措辭頗有分別。既然實際操作不是如此,通告措詞給了學生什麼客觀印象是值得深思的。
正如前文,現時學校往往成為傳媒焦點,這固然增添學校不少壓力,但相反而言,我們接受公帑,實施教育是負有社會寄望,所以行事必須謹慎合理,教好下一代;而且社會和案例不斷演進,力求提升專業正是我們教師和社會大眾的共同願望。
祝
教安
1995中七舊生方景樂
搜索「暑期未完——先交功課方可開學」(《晴報》專訊)
方景樂_教協理事 通識科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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