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6月2日
有一次,一位中央官員對我說:「大家對你主持立法會會議的表現頗有微言;議員拉布,應剪得剪!」我回應說:「對不起,不能『應剪』便剪,要依《議事規則》辦事,《議事規則》說可剪,才可以剪。」官員聽了,沒有說話。
我的說法其實並不準確:《議事規則》沒有說立法會主席在什麼時候可以「剪布」。《議事規則》規定,在沒有議員要求發言時,辯論即告結束;但沒有一條規則說,當仍有議員要求發言時,主席可以決定終止辯論。梁國雄對我在立法會審議《2012年立法會(修訂)條例草案》時的剪布提出司法覆核,其中一項理據就是指我終止辯論的決定違反《議事規則》。
高等法院拒絕批准梁國雄的司法覆核;他一直上訴至終審法院,都被駁回。三級法庭的裁決,確立了立法會主席的「剪布權」來自《基本法》,不受《議事規則》的限制。
高等法院原訟庭的判詞(2012年5月25日)說:「(根據《基本法》第七十二條)立法會主席的職能之一是主持會議;按必然的推論,他亦獲賦予履行這職能所需的權力。」「主持會議的意思,不是只坐在主席的座位上聽議員發言,而是要對會議作出正當的控制。議會辯論內容的優劣,取決於議員;令會議有序、公平和正當地進行,則是主席的職責。」「《基本法》第七十五條規定,《議事規則》不得與《基本法》相牴觸,因此《議事規則》不能否定《基本法》第七十二條賦予立法會主席的主持會議的權力。」
上訴庭的裁決(2013年2月1日)對立法會主席的「剪布權」說得更加明確:「立法會主席在《基本法》第七十二條(一)下享有的主持會議的權力,必須包括在適當情況下終止辯論、把事項付諸表決的權力。」
終審庭的裁決(2014年9月29日),連「在適當情況下」應作為剪布的條件也沒有再強調。判詞說:「本院進一步裁定,固有或附帶於立法會主席在《基本法》第七十二條(一)下『主持會議』的權力,主席有權對辯論設定限制和終結辯論;至於主席有否恰當地行使權力,或主席的決定是否構成未經授權地訂立議事規則等問題,均非由本院考慮。」
法庭的裁決,為立法會主席作出終止辯論的決定掃除了法律障礙。不過,在行使這「剪布權」時,立法會主席並非不受任何約束。原訟庭的判詞有這段話:「(雖然《議事規則》不能否定立法會主席主持會議的權力,)但這不等於說主席行使權力時毋須考慮《議事規則》。主席主持會議的法定權威來自《基本法》,但他的政治權威來自立法會議員。在行使他的權力時,除了法律,他還要考慮政治後果。立法會主席是議員選舉的;如果議員對主席的決定不滿,可以通過政治手段向主席問責。議員可用的其中一個辦法是通過決議,對主席的決定提出意見。當然,在這樣做時,議員也要向他們的選民負責。再說,立法會主席也是選舉產生的議員,和其他議員一樣要向選民負責。」
這段話很正確地指出了立法會主席所作決定的政治性質。在處理議員對《2013年撥款條例草案》的拉布時,我必須審時度勢,評估和衡量各黨派議員以及社會大眾對問題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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