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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5月7日

曾鈺成 曾鈺成回憶錄:主席八年

看似是奶

「限奶令」由立法會以「先訂立、後審議」的程序處理:法例刊憲後,即在指定的日期(2013年3月1日)開始生效,但立法會可以在審議期內把法例修改或者撤銷。立法會裏各黨派都十分關注這項立法,26名議員參加了審議法例的小組委員會。立法會通過決議,把審議期從4星期延展至7星期。

香港一貫奉行自由貿易政策,一般不會對進出口貨物實行管制。小組委員會審議「限奶令」時,有議員質疑,立法限制貨物出口,可能牴觸了《基本法》第115條的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實行自由貿易政策,保障貨物、無形財產和資本的流動自由。」政府回應說,《基本法》沒有訂明「自由貿易政策」和貨物「流動自由」的定義,也沒有禁止在指定情況下規管貨物的進出口。

有議員又問,出口限制會否違反世界貿易組織的規定。政府指出,世貿《關稅及貿易總協定》容許成員為了防止或紓緩重要產品嚴重短缺的問題,對某些產品暫時實施出口禁制或限制。

但議員普遍認為,世貿容許限制出口的例外情況只是短暫的;要維護自由貿易政策,「限奶令」不應成為長期措施。議員紛紛要求政府說明何時撤銷限制,或者至少規定對限制措施進行定期檢討。政府卻認為,限制措施廢除後難保水貨活動不會重新興起,因此給「限奶令」訂明終止實施日期並不實際,且會發出錯誤訊息。政府只承諾,一年後會對限制措施進行檢討。

立法會的小組委員會用了足足一個月時間,開了8次會議,才完成對「限奶令」的審議。對於政府不肯訂明撤銷法例的日期,好幾位議員表示要提出修正案,給法例加上「日落條款」,指定法例失效的時間。

政府當局亦預告會提出一項修正案,修改法例對「配方粉」的定義。法例本來的定義說,「配方粉」是「符合以下描述的粉狀物質:(a)供或看似是供年齡未滿 36 個月的人食用;及(b)是或看似是粉狀的奶或類似奶的物質,用以滿足年齡未滿 36 個月的人的全部或部分營養需要」。這定義在小組委員會裏引起了一番爭論,議員認為「看似是」的說法欠缺確定性,令執法人員無所適從。經反覆討論,政府最終同意把定義修改為:

「任何符合以下描述的粉狀物質:在顧及產品描述和使用指示(如適用)及任何其他有關情況下,該物質是擬供或宣稱是供未年滿36個月的任何年齡人士,作為奶粉或大豆配方粉,以液體形態食用,以滿足其營養需要(即使該物質亦宣稱〔如適用〕是適合36個月以上的任何年齡人士食用亦然)。」這不是給普通人看的;雖然水貨客即使看不懂這定義,也應知道他們一直在搬運的「粉狀物質」經已被禁。

不過,政府和議員擬訂了多項修正案,是枉費心機了。修正案原定在4月17日的立法會會議上付諸表決;誰知該次會議未及處理「限奶令」便因不足法定人數流了會。由於審議期已經屆滿,修正案不能在之後的會議上提出,原來的法例維持不變。「限奶令」沒加上「日落條款」,至今依然有效;而「配方粉」的定義,依然包括「看似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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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欄逢周二及周四刊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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