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4月23日
特區政府第一次提請人大常委會解釋《基本法》,是在1999年終審法院就「吳嘉玲案」裁定政府敗訴之後。「吳嘉玲案」的爭議點,也是《入境條例》有沒有違反《基本法》,不過涉及的是《基本法》第二十四條(三):香港永久性居民「在香港以外所生的中國籍子女」,是香港永久性居民。
特區成立時,估計內地有大量居民是港人的子女;如果因為《基本法》第二十四條(三),這些內地居民全部享有香港的居留權,可以隨時來香港居住,香港社會將無法承受。為避免這失控情況出現,特區政府修訂了《入境條例》,規定如果要憑第二十四條(三)成為香港永久性居民,必須在出生時父或母已經是香港永久性居民;同時又規定,港人在內地所生的子女要來港定居,須申領內地政府發出的單程通行證,以及特區政府發出的居留權證明書。
不料終審法院在「吳嘉玲案」中裁定,根據《基本法》有關條文,香港永久性居民在內地所生的子女都是香港永久性居民;不論他們是婚生或非婚生、出生時父或母是否已成為香港居民、有沒有單程證,他們都擁有來港定居的權利。政府當時估計,如果執行終審法院的裁決,有167萬人可從內地移居香港,對本港社會造成沉重的負擔。特區政府於是提請人大釋法。人大常委會6月26日公布對《基本法》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四條(三)的解釋;按這解釋,《入境條例》的要求符合《基本法》的規定。
2001年發生了第二宗居港權案──「莊豐源案」。這次爭議的是《基本法》第二十四條(一):「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前或以後在香港出生的中國公民」是香港永久性居民。莊豐源的父母都是內地居民,1997年9月持雙程證來港生下莊豐源。入境處指莊豐源沒有居港權,因為按《入境條例》規定,父母雙方或一方合法定居在香港期間所生的子女,才算符合《基本法》第二十四條(一)的要求。家人不服,提出訴訟,結果政府又一次敗訴。終審法院裁定:不論其父母是否已在香港定居,在香港出生的中國籍子女均享有居港權。大概鑑於對「吳嘉玲案」的釋法在社會上特別是法律界中引起的爭議,特區政府這次沒有再尋求人大釋法,
「莊豐源案」的裁決,引發了給香港造成極大困擾的「雙非」問題──內地居民來香港生下的子女都享有香港永久性居民的權利,儘管父母都並非香港居民。香港向內地居民開放「自由行」之後,大量內地孕婦來香港產子,提供有關服務成為一門興旺的生意。根據特區政府向立法會提供的資料,2001年在港出生的雙非嬰兒只有620名,至2011年激增至 35736名;連同「單非」(丈夫為香港永久性居民),2011年內地孕婦來港生下的嬰兒共 43982 名,佔該年全部在港出生嬰兒超過四成半。
梁振英當選行政長官之後所做的最贏得市民掌聲的一件事,就是宣布從2013年開始,「雙非孕婦來港產子的配額為零」。這政策有效制止了雙非兒童大幅增加;可是,前10年累積的10多萬在內地居住但隨時可移居香港的雙非兒童,對香港的社會負擔仍構成很大威脅。
(98)
本欄逢周二及周四刊登
訂戶登入
下一篇: | 兩港辦監督權 缺基本法根據 |
上一篇: | Let's call a deer a hors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