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4月7日
2007年11月,財務委員會通過了對《財務委員會會議程序》的一項修訂,在原來的第37和第38段之間,加入第37A段:「 在審議某議程項目期間,委員可在有關該議程項目的待決議題付諸表決前,毋須經預告而動議一項議案,就該議程項目表達意見;惟該議案須獲主席認為與該議程項目直接相關,並獲過半數委員同意應立即予以處理。⋯⋯」
當中提及的「議程項目」,指政府向財委會提出的撥款申請;撥款的用途,可以是推行某項政策、開設政府職位或者進行某項工程。這類議程項目,法律規定議員不能修訂。議員如果不同意撥款支持的政策,可以投票反對撥款;如果議員認為有關政策應該推行,但需要改善,他不能修改政府的方案,只能要求政府自行修改;假如政府拒絕修改,議員不滿意也被迫批准撥款,否則一拍兩散,什麼都沒有。在討論該項目時,議員可以提出意見,但政府充耳不聞,議員也沒法。新增的第37A段,就是要讓議員的意見,通過辯論和表決,成為委員會的意見,向政府施壓。
財委會的議事程序加入這項新規定,目的是加強議員對政府施政的監督;沒想到這竟為議員拉布提供了最便利的工具。
動議議案一般是需要預告的。一項未經預告的「37A議案」,要通過兩道關卡才可獲得處理:一是主席要認為它與正在討論的議程項目有直接關係,二是過半數在席議員同意立即就該議案進行辯論及表決。這兩道關卡顯然是合理而必要的。
要知道是否有過半數議員同意處理議案,便要就「是否處理」進行表決。議員對任何表決都可以要求記名表決,表決前要響表決鐘,至少要響一分鐘。即使多數議員不贊成處理,議案被馬上丟棄,從提出、表決,到主席宣布結果,總得用上兩分鐘。一項「37A議案」花去兩分鐘,一百項就要花掉三個多小時,一千項就是三十多小時。第四屆立法會處理政府總部架構重組的撥款申請時,泛民議員一共提出了982項「37A議案」;至該屆任期結束,財委會只處理了200多項,撥款申請不能表決。
泛民拉布阻修訂37A
第五屆立法會一開始,民建聯議員葉國謙便在財委會提出「剪布議案」:修訂第37A段,限制每名議員只可提出最多一項無經預告的議案。
泛民議員認為剪布議案剝奪了議員表達意見的權利,堅決反對。由於建制派佔了多數,泛民要阻止葉國謙議案通過,就要拉布。對議員議案拉布,毋須動用37A,可直接對議案提出修正案。泛民議員首先對修改議事程序的「通知規定」提出了1244項修正案;到處理葉國謙議案時,他們一共提出超過190萬項修正案!不要說辯論,單是表決,如果一分半鐘表決一項,24小時不停開會,也要五年半才完成所有表決。
剪布議案最終沒有在第五屆立法會獲得通過;至2018年,才由第六屆立法會的財委會修改了 37A。
對剪布議案的拉布,並不影響財委會對政府撥款申請的審議,因為政府議案是優先處理的。拖延長者生活津貼撥款的,是數以百計的「37A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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