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3月19日
到了第五屆立法會,議員宣誓「做騷」變本加厲。
梁國雄宣誓時,在台前展示政治標語,並高喊口號。跟前兩次一樣,他以割斷的方式讀出「中華人民共和國」。陳偉業捧着孫中山先生的遺像(當天是10月10日),高聲念 ︰「世界潮流,浩浩蕩蕩,順之則昌,……(他忘記了最後一句,經黃毓民提醒,續念)逆之則亡!」陳志全也引用孫中山的話,高叫「革命尚未成功,同志仍須努力」。(他向傳媒解釋,「同志」是雙關語。)范國威在誓言後面加上:「制定港人優先政策,捍衞香港核心價值」。工黨4名議員穿上學民思潮先前在國慶示威時穿的黑色「I love HK」T恤;工黨主席李卓人和街工的梁耀忠宣誓時戴着「打倒生果金資產審查」的拳套。
以上這些議員,全部把誓言讀完,一字不漏。按前兩屆接受了的準則,他們的宣誓有效。
黃毓民跟其他「做騷」的議員不同:他既「加料」,在誓言以外高喊口號;又「減料」,用咳嗽刪去了誓言裏的部分文字,這就不符合「依法宣誓」的要求。我聽取了立法會法律顧問的意見後,裁定黃毓民未有依法完成宣誓。法律顧問(以及其他法律界人士)的意見認為,黃毓民並不會因此喪失議員資格;只要他稍後依法完成宣誓,便可履行議員職務。
我批准黃毓民在接着一次會議上再次宣誓。他仍要大喊口號,而且不肯正當地宣讀誓言:讀到「中華人民共和國」時,他大聲讀出「中華」、「民」、「國」等字,其他幾個字則放輕聲調。
黃毓民宣誓完畢,謝偉俊議員起來發言。他指出,黃的「所謂『宣誓』,完全不是有誠意的宣誓,令這個議會的尊嚴受到極大損害。」他問:「黃議員剛才的宣誓究竟是否真誠作出的?其內容是否符合法律?」他要求我裁定黃毓民的宣誓是否有效。我回應說:「根據《基本法》、香港法律、《議事規則》,以及本會過去的先例,我裁定黃議員剛才已依法完成宣誓。」
我的裁決,反映了當時我和立法會秘書處、政府當局和法律界人士對有關法律的理解。
4年後,第六屆立法會就職宣誓,多名議員照樣做政治表演。立法會主席梁君彥裁定其中兩人宣誓無效,容許他們重新宣誓。但時任行政長官梁振英和律政司司長袁國強向法庭提出申請,要求法庭推翻主席的裁決,以及宣布多名議員的宣誓無效,取消他們的議員資格。案件審理期間,人大常委會對《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作了解釋,其中包括:「宣誓人故意宣讀與法定誓言不一致的誓言或者以任何不真誠、不莊重的方式宣誓,也屬於拒絕宣誓,所作宣誓無效,宣誓人即喪失就任⋯⋯相應公職的資格。」
高等法院的判詞說:宣誓人必須準確地完全按照法定的立法會誓言的形式及內容宣誓,必須莊重及真誠地作出誓言。⋯⋯若宣誓人在宣誓時故意採取某些態度、行為或言詞,從客觀看來並不符合宣誓的法律規定,該宣誓人在法律上將被視為拒絕或忽略宣誓,按《宣誓及聲明條例》被取消就任資格。根據這些原則,法庭裁定,6名宣誓時「做騷」的議員,被取消資格。謝偉俊當年向我提出的問題,今天會有完全不同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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