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0月17日
2010年4月底,我出席香港電台節目《議事論事》,主持人問:假若2012年政改方案有39名立法會議員支持,獨欠一票才獲通過,我作為立法會主席會否投贊成票,讓方案通過?我回答說:如果我相信政改方案通過了對香港社會整體利益有好處,就是只差我的一票,那麼我會辭職去投票。
在競選立法會主席的時候,我作了「三不」的承諾,包括不投票。不過,我當時也特別說明,如果遇上一個涉及公眾利益的重大問題,我認為我必須採取立場,不能維持中立的話,那我就會辭職。我表示如有需要,會辭職投票支持政改,說的就是這條道理。
我這番話引起的風波出乎我的意料。立法會裏的泛民議員對我的批評,我是估計到的。當時政府尚未與民主黨達成協議,立法會裏全部泛民議員都表示要否決政改方案;我說要支持方案通過,他們當然不滿。但社會上對我批評的嚴厲程度,比泛民議員有過之而無不及。
回歸前曾任立法局主席的黃宏發說,我一旦辭職投票,便破壞了傳統,今後整個立法會制度要為我的作為承擔後果。有報章發表社論,指我「玩弄立法會主席名器,將成為憲制歷史罪人」;文章裏說:「曾鈺成如何理解立法會主席的重要、如何體待政治人格遭到質疑,是他個人的事;但是立法會主席一職被操作成投票機器,卻使人感到心痛。」
我向全體議員發出一篇書面說明,重申我絕對認同作為立法會主席,不應該參與表決;而我亦一直堅守這項原則。
不過,我指出:「相信各位議員亦會明白,我也是一個由地區直選產生的議員。作為市民代表,我要向我的選民負責;在履行議員職責時,最終要以香港市民和整體社會的利益為依歸。當我認為社會的整體利益會因欠我的一票而受到嚴重損害時,我覺得自己是有責任履行我作為市民代表的職責,投下我的一票。正如我競選立法會主席時所說,屆時我必會辭去主席一職,方作投票。」
不過,假如我真的要投票,先辭職其實是行不通的。
《基本法》規定,如果行政長官缺位,在補選產生新的行政長官之前,由政務司司長、財政司司長、律政司司長依次臨時代理行政長官職務。可是,對於立法會主席缺位,《基本法》和《立法會議事規則》都沒有類似的代理規定。所以,如果我一辭職,立法會便沒有了主席,在補選產生新的主席前沒有人可以代理主席的職務,包括主持立法會會議。
這就是說,我辭職後,立法會首先要進行主席的補選,政改的表決只能在補選產生的新主席主持的會議上進行。新主席一定是另一名建制派議員;在議會裏佔了多數議席的建制派,不可能選出一名泛民議員任主席。那麼,新主席會在政改表決時投票嗎?投了,就違反主席不投票的傳統;不投,政改仍是欠一票不能通過,我的辭職便毫無作用。
所以,先辭職、再投票,其實並非選擇。如果我要投票,只能違反承諾,在主席的職位上投票,然後引咎辭職,讓「政治人格」蒙污。
政改最後得到民主黨支持,我毋須投票,算是避過一劫。
(46)
本欄逢周二及周四刊登
放大圖片 / 顯示原圖
訂戶登入
下一篇: | 虛幣Libra胎死腹中? |
上一篇: | 緩解政治糾結 才有雨過天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