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8月1日
授權雷曼小組委員會行使《特權法》的議案,在2008年11月12日的立法會會議上辯論及表決。社會上對應否由立法會來調查事件有不同的聲音,但許多雷曼苦主都強烈要求立法會調查。會議前,全部泛民議員及建制派中的工聯會和自由黨都已表明支持議案。代表金融界的立法會議員、東亞銀行主席李國寶試圖力挽狂瀾,發信呼籲議員否決議案。他表示,如果小組委員會有巨大權力對付私營金融機構,將造成極壞的先例,損害香港的國際金融中心地位。他又指出,如果小組委員會行使權力向銀行索取文件和傳召管理層作證,將令銀行難以全力協助苦主。
擁有9票(我的一票不算在內)而一直未有表態的民建聯,成為雷曼苦主施壓的主要對象。會議前一天,百多名苦主擠到民建聯總部,把一批簽名交給民建聯主席譚耀宗,要求民建聯議員投票支持議案。會議當天,民建聯終於表示,尊重雷曼苦主的意願,將對議案投贊成票。
議案辯論開始不久,李國寶議員發言。他除了一再呼籲議員反對議案外,並表示他堅決不會因被指在議題上涉及金錢利益而退席。他強調要履行職責,反映金融界對議案的立場。其後,民主黨議員李永達發言時,要求我就李國寶在議題上是否有直接金錢利益作出裁決。
《議事規則》規定,在立法會會議上,「議員不得就其有直接金錢利益的任何議題表決,除非該議員的利益屬香港全體或某部分市民同樣享有,又或議員所表決的事宜是政府政策」。李國寶議員可否就議案投票,要看第一、他是否有直接金錢利益?第二、如果有,該利益是否香港一部分人——例如銀行界一同樣享有?我認為第一個問題的答案是否定的:雖然如李永達指出,李國寶的銀行有銷售雷曼迷你債券,但不論議案獲得通過與否,我看不到他從中會有什麼直接金錢利益。再說,即使有金錢利益,第二個問題的答案是肯定的;即是說,李國寶議員無論如何不須要退席,應可以參與表決。
可是,對於某一位議員是否涉及直接金錢利益而須退席,如果有爭議,《議事規則》把決定權交給整個立法會,而不是交給立法會主席。《議事規則》沒有授權主席命令他認為有金錢利益的議員退席;但規定如果有議員認為另一位議員有直接金錢利益,可以在主席請會議就原議案進行表決時,臨時動議一項命令該有關議員退席的議案,由會議議決。
議案辯論進行了超過8小時,發言的30多位議員大部分支持議案。公眾席上坐滿了雷曼苦主,他們多次在議員發言時鼓掌,要我出聲制止。
在進行表決前,我先處理李永達議員提出的李國寶議員須退席的議案。在幾位議員發言反對議案後,李永達撤回他的議案;李國寶可參加表決。
事後有不懂《議事規則》的傳媒說我「卸膊」,不肯裁定李國寶須退席。
會議以大比數通過雷曼小組委員會可行使特權法。連李國寶在內,只有4人投了反對票,其中唯一的直選議員是葉劉淑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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