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7月25日
調查梁展文事件的專責委員會2009年3月向新世界鄭家純和梁志堅發出傳票,二人在4月出席了專責委員會的兩次研訊。同年7月,當專責委員會再傳召二人出席研訊時,他們就傳召的合憲性向法庭申請司法覆核;答辯人除了專責委員會全體成員之外,還包括立法會主席,因為《特權法》規定,傳票是立法會秘書按照立法會主席的指示簽發的。
新世界的代表律師指出:專責委員會根據《特權法》傳召證人;《特權法》第9條規定,立法會以及它的常設委員會或任何其他委員會,可命令任何人到立法會或委員會前作證。但是,《基本法》第73條(十)提及的傳召證人的權力,屬於立法會的職權;條文並沒有把權力授予立法會轄下的委員會。所以,只有整個立法會才有權傳召證人,專責委員會沒有這項權力。《特權法》第9條牴觸了《基本法》,因而無效。
法庭在8月中就司法覆核進行聆訊, 9月下旬發出判決書,駁回鄭、梁二人的申請。法官在長達111頁的判決書中指出,立法會行使《基本法》第73條(十)賦予的傳召權,可以用全體議員舉行會議的方式,也可以用專責委員會運作的方式。委員會是大會的「自然延伸」(natural extension);如立法會處理的所有事務都要由全體議員一起行事,顯然不切實際。
法庭駁回司法覆核的申請後,專責委員會按原定計劃傳召新世界鄭、梁二人出席研訊。二人向上訴法庭提出了上訴申請,並透過代表律師發表聲明說,案件涉及重要的憲法觀點,包括對立法會與其委員會權力界限的正確闡釋,以及釐清法院對立法會的監督權力。鑑於問題的重要性,有必要交由最高級別的法院作裁決。不過聲明又說,鄭、梁二人無意影響或拖延專責委員會的工作進度,所以二人將自願出席接下來的研訊,雖然這絕不等於他們接受委員會有傳召他們的法定權力。
二人依照專責委員會的要求出席了以後的研訊,並提交有關文件,直至委員會的取證工作完成。二人最終亦撤回了上訴的申請。值得一提的是,特區政府律政司以「涉及團體」的身份參與了這場訴訟,並委聘了回歸前曾任香港政府律政司的資深大律師唐明治為代表律師。唐明治在法庭上陳詞時,表達了特區政府對立法會和專責委員會調查工作的支持。他說,立法會的有效監督有利於維持政府的良好管治;政府容許公務員進出「職場旋轉門」,從政府部門轉到私人機構工作, 但有的轉職或惹起公眾關注。立法會作為監察者,應該享有查明真相所需的特權。
特區政府對專責委員會採取這樣正面的態度,近年已成絕響。
專責委員會的傳召權獲得香港法庭確認,但受到內地法律學者的質疑。在北京舉行的一個「鄭家純、梁志堅訴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案」學術研討會上,包括中國政法大學教授廉希聖的多位內地學者都認為,獲《基本法》授權傳召證人的是整個立法會而不是任何委員會;專責委員會行使這權力是自行「擴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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