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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8月15日

社評 社評

又見「藥神」被刑拘 內地醫保盼改善

內地電影《我不是藥神》叫好叫座,除了引起社會關注之外,更觸發國務院總理李克強作出批示,要求有關部門加快落實抗癌藥降價等措施。《我不是藥神》根據真人真事改編,豈料近日又有另一宗真實個案曝光,反映中央政府確有必要將醫療保障制度進一步完善化。

電影的人物原型是江蘇男子陸勇,他不幸患上白血病,須服用瑞士藥廠研發的標靶藥「格列衛」(Gleevec),然而藥費昂貴,一年三十萬元,當他得知印度生產廉價但功效一樣的仿製藥,每月藥價才四千元,於是不但自己前往印度買藥,還替其他病友代購。然而,陸勇此舉等於擅自進口並售賣受管制藥物,他在二○一五年被捕控以銷售假藥罪。此案引發社會廣泛同情,數百病友聯名上書請求免除起訴,沅江市人民檢察院最終撤訴了結。

《我不是藥神》儘管添加了若干戲劇性情節,但基本元素不變,片中帶出法理與人情之間產生矛盾的兩難問題,既然病人吃不起天價正版藥,代購仿製藥救人的所謂走私客是不是應該受到法律制裁?以法論法,主人翁無疑違反禁售假藥條例,可是站在人情角度,這個「假藥販子」根本是菩薩心腸,因此電影之中連負責執法的警員也不忍心窮追猛打,寧願接受強調「法大於情」的上司處分。

另一宗新近曝光的「藥神」真實個案,主角名叫翟一平,現年四十六歲的他今年七月底被刑拘,羈押於上海市看守所。翟一平在二○一四年罹患肝癌,所有治療方法都無用,後來得知外國有兩種在中國未註冊的新藥,推薦給其中一位病友,對方抱着「試了可能活,不試肯定死」的心態嘗試,結果療效良好。消息傳開之後,全國病友紛紛求助,由於此藥在內地買不到,所以翟一平透過迂迴方法在德國代購,賺取百分之五的報酬。

翟一平代購之藥,不是理論上侵犯版權的仿製藥,而是未在中國註冊的新藥,根據《藥品管理法》規定,未經批准進口的藥亦被定義為假藥,他遂被追究銷售假藥刑責。

有人可能會問,代病友購藥的動機同樣是救人,翟一平能否像陸勇般最終獲法院撤訴?翟一平案與陸勇案確有許多相似之處,可是陸勇沒有收取任何費用,不能認定為「銷售」,只是單純代為「購買」,所以銷售假藥罪得以撤銷。對於翟一平不利的是,他收了百分之五報酬,可能構成「銷售」,最終怎樣處理,視乎法院是否認為這只不過是象徵式的蠅頭微利,可以法外開恩。

無論如何,翟一平的遭遇值得同情,截至八月九日,來自廣東、福建、海南和江西等地的病友寫了一百六十三封求情信,其中一位肝癌病人寫道:「希望各位領導能理解我們這些生活在懸崖邊上的人,畢竟在抗癌路上戀秋(翟一平的網名)一直都在無私地幫助各位病友。」

無可否認的是,中央政府重視抗癌藥降價,因此,國家醫療保障局最近下調了十四種前期國家談判抗癌藥的支付標準和採購價格,對價格落地工作進行部署,預計九月起患者可陸續買到降價後的抗癌藥。問題卻是,內地病人仍然面對買不到救命新藥的難關,要是一刀切硬性規定「未經批准進口藥物即視為假藥」,那麼不少病人恐怕無法仰賴如翟一平之類的「藥神」提供活命之途。

《藥品管理法》原意是打擊謀財害命的劣質假藥,當然合情合理,然而有些仿製藥和新藥並非劣質,礙於該藥未納入內地批准名單而歸類為假藥罷了,國家醫療系統應該予以酌情的寬容,例如參考外國臨床實驗數據,若然證明相關藥物具有療效,代購行為不構成嚴重刑責(生產銷售假藥罪最高懲罰為死刑)。

假如醫療保障制度進一步完善化,政府能夠急病患之所急,有效的治癌新藥可獲及時批准註冊,同時藥價降到可負擔水平,中國根本不需要自購和代購「救命靈丹」的「藥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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