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8月28日
律政司司長袁國強上周在多份報章撰文,再次解釋他就「重奪公民廣場案」申請刑期覆核的決定。通篇文章,司長援引法例,說明他的作為如何「合法」,從而自證他的決定沒有政治考慮。
然而,必須搞清楚的一個問題是,合法便等於沒有政治考慮嗎?
屬政治任命
香港市民是公道的,不會泛政治化地認為所有由律政司司長提出的案件(包括刑事和民事)都含有政治考慮,但當案件涉及反對中央政府或特區政府的政治事件或社會運動時,公眾往往都會用「律政司是否有政治考慮」這把尺去衡量它的一舉一動。為什麼呢?
先按下袁司長個人問題,從律政司司長這個職位的性質說起。根據《基本法》第63條,律政司主管刑事檢控工作,不受任何干涉。然而,特區政府推行主要官員問責制時,把律政司司長納入政治任命的其中一員;當時立法會民主派議員反對這個改革,理由是這樣勢必令律政司司長一職染上政治性,背負受政治影響的原罪。
大律師公會亦有立場書,提出「倘若律政司司長一職改由獲政治任命的官員擔任,就憲制方面而言,則須確保所有關乎是否提出刑事檢控的決定,一概由刑事檢控專員或律政司在不受干預的情況下作出,此點至為重要。另一做法是在建議的新制度下,律政司司長不再負責刑事檢控工作」。
可惜,特區政府沒有接納大律師公會和民主派議員的建議,政治任命的律政司司長依然擁有最終檢控權。隨着律政司司長不時都要承擔特區政府極具爭議的政治工作,律政司司長一職的政治性更強,足以令人合理地懷疑他在處理與政治事件有關的案件時,除法律之外還有政治考慮,例如今次「重奪公民廣場案」,肇因正是2014年時,周永康、羅冠聰和黃之鋒3名被告當時所屬的學聯和學民思潮,為反對律政司司長有份推銷的「人大八三一」政改方案而起的。
因此,不是香港市民對律政司司長有偏見,而是律政司司長本身就是政治化,香港市民才對他抱着合理的懷疑。
當然,袁司長在今次案件中的做法,更令人認為他瓜田李下。事緣有外國傳媒披露,刑事檢控科官員建議不就3名被告提出刑期覆核,惟袁司長不同意,堅持提出。袁司長沒有否認報道,更坦言同事之間的確有不同意見。若要證明案件沒有摻入政治因素,最好的方法就是公開袁司長與檢控科官員的意見。市民知情,自有公允評論。
判決產生的政治後果
還有一個思考的切入點,就是大家可以從判決產生的政治後果,推論袁司長有沒有政治考慮。法官審案固然沒有政治考慮,但其判決有時可以產生政治效果。以此案為例,最直接的兩個政治影響是,大幅增加市民參與政治和社會運動的成本,以及令3名被告失去參選資格。
除非袁司長承認他估計不到其法律行動會達到這些效果(但對於熟悉法律又有資源做研究的律政司來說,這是不可能的),或他公開表明不欲見到這些效果,並會提出補救措施,否則按照一件事的後果能夠反映做事的人的動機這個連普通市民都曉得的邏輯,市民認為這個案件既然有政治效果,足以反映袁司長有政治考慮,亦是合理的推論。
以上的問題,才是袁司長應該撰文解答的。
郭榮鏗_立法會(法律界)議員、公民黨執委及專業議政召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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