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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國新國安法解讀

顧敏康|

2022年6月4日

英國政府對香港國安法百般指摘和抹黑,已經證明了其「雙重標準」和無理。為什麼這麼說呢?因為英國政府自己也不遺餘力地制定和修改有關國家安全法律,有關措施或刑罰比香港國安法更加嚴厲。客觀地說,維護國家安全立法是每個國家或地區的頭等大事,沒有什麼大驚小怪的,更不應該自己可以為,而對他人制定國安法說三道四。

據資料顯示,英國在過去20年間,至少9次頒布和修訂涉國家安全類法律。其中主要幾項立法包括:《2000年反恐法案》、《2001反恐犯罪和安全法案》、《2006年反恐法案》、《反恐2008年法案》、《2011恐怖主義預防和調查法案》、《2015反恐和安全法案》、《2019年反恐法案》等。英國《國家安全與投資法》於2022年1月4日正式啟動實施,加強政府在調查和干預可能威脅國家安全的收購及其他交易方面的權力。

措施十分嚴厲

最近,英國下議院已經一讀《國家安全法案》(下稱「法案」),不妨了解一下其中要點。法案分為四個部分,重點在第一部分,涉及三種罪名:間諜、破壞、外國勢力代理人。間諜罪包括以下幾種情形:第一是取得或披露受保護的資訊,即與英國安全與利益相關的資訊,一旦定罪,可判處終身監禁,或罰金,或同時判處兩者,刑罰很重;第二是取得或披露商業秘密,一旦定罪,可判處14年以下監禁,或罰金,或同時判處兩者;第三是幫助外國情報機構,一旦定罪,可判處14年以下監禁,或罰金,或同時判處兩者;第四是為了不利於英國的目的進入禁止區域,包括親自進入或使用電子或遙控裝置進入,一旦定罪,可判處14年以下監禁,或罰金,或同時判處兩者。破壞罪指對任何財產的損害,一旦定罪,可判處終身監禁,或罰金,或同時判處兩者,刑罰也很重。外國干預罪指干預他人行使權利、履行公職等,也包括干預選舉,一旦定罪,可判處14年以下監禁,或罰金,或同時判處兩者。第一部分還對預備犯作出規定,一旦定罪,可判處終身監禁,或罰金,或同時判處兩者,刑罰嚴厲。同時還對調查權作出規定,尤其規定警方只要有合理懷疑,就可以未經批准而實施逮捕行動。第一部分的罪名也可以適用法人團體、合夥企業或其他企業。法案還建議可以排除公眾參與訴訟的權利,除非是判刑程式。最後,法案也規定域外效力,將域外犯罪行為視為在英國發生。

法案第二部分是關於預防與調查措施,規定可以對個人採取特定預防與調查措施,一般有限制旅行、指定居住地、禁止進入有關區域、限制使用金融服務、限制財產交易、禁止使用電子通訊器材、禁止與他人聯繫、禁止從事某項工作或學習、定時報告、定時約談、監視、披露住處、測謊等等。如果違反這些預防性措施,就可以構成犯罪。

應該說,香港國安法日益發揮其威力,是香港社會秩序穩定的基石。但香港仍然要抓緊時間展開《基本法》23條立法工作,切實紮牢維護國家安全的籬笆。香港政府不僅要頂住西方國家的無理指摘,而且應該積極參考其他司法管轄區的國安立法經驗,包括英國國安立法經驗,並根據香港的特殊情況,完成23條立法工作。

香江智滙秘書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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