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8月3日
不論民主建制陣營,過往常於競選活動發動名人站台拉票,當中不乏演出及呼籲投票支持,近年不少類似個案亦沒被檢控。大律師查錫我解釋,案中罪行是否成立,在於法庭如何界定「娛樂」的定義及有否作出特定投票呼籲,按條文而言,黃耀明及區諾軒一案表證或成立。
查錫我:表證或成立
曾任廉署執行處總調查主任的查錫我認為,選舉舞弊條例第12條:「在選舉中向他人提供茶點或娛樂的舞弊行為」罪行是否成立,關鍵在於如何界定「娛樂」的定義,以及被告有否作出呼籲受眾投票或不投予指定人物的行為。查錫我指選舉條例與《防止賄賂條例》不同,如「款待」(entertainment)於防賄條例中獲豁免,故根據選舉條例定義,今次「表面睇係可能犯法」。
查錫我稱,選舉條例中並無明文列出「娛樂」定義,不同法規如《公眾娛樂場所條例》對其定義也不能共通,故須在庭上爭議。對於演唱等藝人表演是否屬娛樂,查錫我認為,「邊個唱係其中一個考慮因素……例如我上去唱,啲人走晒算咩娛樂?」活動期間如無指定某候選人作出呼籲並不違法,如以代號或別名稱呼則可能違法。他補充,條例並無檢控時限,視乎署方何時收到舉報及搜證時間。
建制議員曾邀名人撐場
2018年11月的立法會九龍西補選,當選的陳凱欣在競選期間就邀得仍活躍幕前的「肥媽」站台並明言支持,但沒有唱歌。參與同年補選的職工盟李卓人也曾邀請本案被告黃耀明上台獻唱及呼籲投票支持。近年經常演唱兒歌的兒科醫生李家仁也曾在2015年區議會選舉期間,替經民聯梁美芬助選時獻唱,歌詞中直接提到「小明撐美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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