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9月12日
今屆特區政府上任以來,多次就引用《收回土地條例》公開表達保留態度,擔心引致法律爭拗不斷。翻查資料,特首林鄭月娥去年5月出席立法會答問會時,被民主黨尹兆堅質疑,假如當時土地大辯論達成主流共識,政府會否承諾向權貴和發展商「說不」,行使包括《收回土地條例》等法定權力。林鄭當時回應,以橫洲發展計劃為例,政府「可能每日都在用《收回土地條例》這尚方寶劍,收回一些需要作公共用途的私人土地,這是日日都正在做。」
然而,她當時強調《收回土地條例》不能夠隨意用,一定要有足夠證明欲收回的私人土地有公共用途,不能刻意、隨意侵犯私有產權。她引用《基本法》第6條及105條都是保障私人產權,法庭亦曾受理相關訴訟,「即使我很有膽,如果我明日用《收回土地條例》,這些覺得私有產權被侵犯的擁有人會採取什麼反對呢?司法覆核,告政府。」她當時更反問議員:「你是否想見到新界的地,每一幅就是經歷一個這樣漫長的司法程序,不能釋放、滿足香港巿民的房屋需求?」
回歸後8宗覆核政府全勝
發展局局長黃偉綸亦曾表明,在確立土地具公共用途前,政府無理據和權力引用《收回土地條例》收地,回歸後僅8宗相關司法覆核個案,全部是政府勝訴,證明當局一直嚴格和謹慎按法律引用條例;又稱引用條例不能只建基於口號或意願,公權不是無限,須小心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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