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4月24日
各位「巴打」,本港IPO(首次公開招股)活動在2022年下半年回暖,但全年新股上市數目仍按年減少約一成半,集資額更急挫近七成,全球IPO集資額排名僅得「梗頸四」。「高仁指點」話你知,美國資本市場比起本港可能存在優勢,本文將探討兩地上市不同之處。
美國擁有多家證券交易所,最大兩家是紐交所(NYSE)及納斯特(Nasdaq),均聚集了大量境內外專業投資者。納達特2020年曾登上全球IPO集資額榜首,見證大量美國及海外新股上市融資,展示出最具活力的資本市場機遇。
企業透過在美國資本市場上市,可以把其資產公開發行證券化,並達到吸納海外資本的目的。當地再融資渠道眾多,包括但不限於配售(Placing)、供股(Rights Issue)、公開發售(Open Offer)、可換股債券(Convertible Bond,CB)、認股權證(Warrants)等,總之是非常便利,這對於增強企業的資本力量非常有利,可以有足夠「彈藥」快速發展業務。
企業在美國上市後,股東架構一般變得多元化,可以增強投資者對企業的信心,或有利於企業的估值。企業國際知名度及品牌形象也會提升,比較容易獲得客戶及其他合作夥伴的信賴,鞏固現有業務發展,也能提升議價能力。晉身成為國際化商業機構,企業可以吸引到海外人才,令到團隊建立全球思維及國際視野。
美國上市實行註冊制,審批較寬鬆,招股書簡短,以披露為本。香港推行核准制,港交所(00388)及證監會審批較嚴格,保薦人須進行盡職調查(Due Diligence,DD),以滿足監管機構要求,招股書較為詳細。美國對企業財務的上市要求較靈活,納斯特上市最低門檻為兩年紀錄期,最後一年盈利約600萬港元。香港對企業財務的上市要求較嚴謹,主板最低門檻較高,例如3年盈利總和最少8000萬港元。
華爾街披露要求較寬鬆
至於掛牌後持續披露要求,美國也較寬鬆,納斯特僅在非常有限情況下要求股東批准,作為外國發行人(Foreign Private Issuers,FPIs)可豁免遵守美國證券法中的proxy rule,以及相關通函大部分不需美國證交會(SEC)覆核。
相反,港交所對此相當嚴謹及繁複,《上市規則》第14章及第14A章的須予公布交易及關連交易,規定要有股東批准及披露的要求。而在美國上市沒有規定禁售期,一般都是企業與包銷商的約定;本港《上市規則》規定禁售期為半年至1年。
在美國掛牌,從開始委任顧問及專業團隊,1至3個月準備審計、起草招股書及其他上市申請文件,1個月向美國證交會遞交F-1文件(招股書),2至5個月等待美國證交會、美國金融業監管局(FINRA)和交易所審批(包括回覆監管機構提問及補充資料),1個月作IPO路演,半個月股份在美國掛牌及資金到位,籌備時間僅6至12個月,遠較本港9至24個月為短。
各位「巴打」,由此可見,美國及香港上市要求有所不同,制度上前者或較具優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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