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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3月29日

包迪雲 妙畢可言

附帶權益稅改 助建私募樞紐

香港政府在最近發表的《財政預算案》中宣布計劃研究進一步推出稅務配套安排,以促進香港成為亞太區的私募基金樞紐,帶領香港私募基金(PE)行業實現進一步突破。當局在不久前已推出了多項稅務改革措施對以往私募基金稅制作出了徹底的改變,以確保從香港管理的私募基金毋須課稅。

然而,當局仍需落實其他改革措施,其中一項有關主要改革措施,涉及附帶權益的稅務處理。附帶權益是指集體投資工具所賺取的一部分投資回報,根據基金管理條款,該投資回報須由基金經理保留。然後,一部分的附帶權益可分配予基金管理集團的主要管理人員。3月7日,香港財政司司長陳茂波宣布作為政府檢討稅務安排的一部分,以進一步推動私募基金行業發展,當局將會檢討附帶權益的稅務處理。我們希望這最終會通過成為法例,將附帶權益的法律形式視為豁免收益或分配。

實屬投資回報而非管理費

過去幾年,附帶權益的稅務處理一直是爭論的主要議題。香港稅務局以往一直認為附帶權益基本上屬於服務費──或一種變相的管理費。然而,我們認為真正的附帶權益是投資回報,並在法律上和實質上與基金中其他投資者收到的回報具有相同性質。

香港稅務局在2016年發出了《稅務條例釋義及執行指引》第51號(「DIPN 51」),明確表明該局會尋求將在其他情況下毋須課稅的附帶權益分派──特別是作為合夥業務形式取得的分派──作為投資經理、投資顧問或基金管理人員的應課稅收益處理。特別是在有關的附帶權益回報率超過其他投資者,或者投資經理或顧問服務報酬不足時。

雖然根據判例法規定,明顯的工資或服務費替代計劃可被裁定為非法並作為收入課稅,但香港稅務局在尋求質疑這些安排時,還需要考慮到早已建立在基金結構上的法律和商業基礎。

據香港薪俸稅條文規定,凡僱員因受僱而取得股份,而在取得有關股份時支付的代價不足,便須就取得有關股份價值差額繳納稅項。但是,由於利得稅規則中沒有就非僱員訂立類似規定,導致與附帶權益有關的法律解釋和應用產生了各種問題。

附帶權益確保基金經理和基金投資者之間的利益一致性。它與其他合資業務投資安排類似,其中一方提供資金,另一方則提供技術知識或經驗,但他們均同時分享合資業務的利潤。在這種安排中,投資者之間分派和分享的利潤均以相同方式處理──即股息或合夥業務分配均獲免稅。

毫無疑問,基金投資表現理想才會產生附帶權益分派權利。儘管如此,若當局企圖先發制人引用一般反避稅條文(《稅務條例》第61A條),並認為如果不是為了稅務優惠,所有附帶權益安排均已經採用了工資或服務費收入的架構,則會忽略了私募基金結構常見的標準特徵,是基於商業考慮長時間發展出發。

基本上,私募基金結構對管理團隊和有限合夥人(LP)而言均同樣是風險/回報並存。合夥業務架構確保了一般合夥人(GP)和有限合夥人之間的利益一致性,其中雙方的回報都取決於投資變現所獲得的利潤。一般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通過在基金架構中注資而實現「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無論基金表現良好還是不佳,兩者均分享上行和下行的成果。

業界歡迎當局宣布計劃研究進一步推出稅務配套安排,促進香港成為亞太區私募基金樞紐。近期推出多項稅務改革措施,有助本港在國際上保持競爭力,但必須同時解決附帶權益的稅務處理,以保持香港的領導地位,並吸引大型私募基金在港營運。

作者為畢馬威會計師事務所合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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