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7月16日
各位「巴打」,高仁在《信報》「開壇」踏入第8年,在職場上已被視為「old seafood」。上市公司要激勵「old seafood」或員工團隊士氣,可用的獎賞方法五花八門,其中之一是授出購股權。惟「高仁指點」話你知,上市公司擬調整已授出購股權,隨時可能搞出個大頭佛。
在披露對話實錄之前,請各位「巴打」重溫人物背景,簡介如下:
戴孤劃──又稱為「戴Sir」,《信報》「蠱壇辨虛實」專欄作家,上市公司大股東,經常欺壓小股東;
施友化──擁有公司私有化經驗的前「唉賓」,被看中轉型為上市公司CFO。
鼓勵員工為公司打拚
高 仁: 施友化,你間公司出完全年業績,AGM(股東周年大會)又開埋,最近有乜搞作呀?
施友化: 我咪幫公司搞緊個share option scheme囉!
戴孤劃: (用普通話提問)購股權計劃!?這是不是公司用來吸引、挽留和鼓勵員工達成長期表現目標,以及激勵員工為公司利益打拚的手段呢?
高 仁: (跟戴Sir用普通話)戴總,你說得沒錯啊!
施友化: 上市公司採納share option scheme需要符合《上市規則》嘅規定,例如,授出嘅options數目不得超過已發行股本一成、已授出但未獲行使嘅option數目不得超過已發行股本三成、行使期限不得超過10年等等……
戴孤劃: (繼續用普通話)10年……那麼長!?說不定中國經濟可能已經翻了一番,妖股股價卻可能跌至「升仙」,購股權行使價也不管用了吧!公司不可以調整一下嗎!?
須符合上市規則條款
高 仁: 當然係唔得!我之前見到有幾間上市公司出通告,聲稱因公司股價下跌同想統一所有share option scheme嘅行使價,建議調整已授出share option嘅行使價,但最終搞出個大頭佛嚟。
施友化: 佢哋可能以為根據《上市規則》第17.03(18)附註2,上市公司option scheme嘅條款細則如有重大修改,又或已授出option嘅條款有任何修改,只要經股東批准就得。但係,佢哋就忽略咗附註3嘅規定,就係修訂後嘅option scheme或terms必須仍然符合第17章嘅相關規定。。
戴孤劃: (繼續用普通話)這又怎麼樣?快說吧!
高 仁: 因為Option嘅exercise price(行使價)嘅釐定基準,至少係下列兩者中嘅較高者:(一)有關證券喺期權「授予日期」嘅收市價;及(二)該等證券喺期權「授予日期」前5個交易日嘅平均收市價。
施友化: 要留意番,規定係講緊行使價同「授予日期」嘅收市價做比較,建議調整行使價同N年前「授予日期」收市價相比。呢個係第17章嘅規定,所以係解決唔到嘅問題。
高 仁: 同意,我見果幾間上市公司之後要再出通告,建議註銷之前已授出嘅share option並授出替代share option,先至可以真正解決到問題。冇辦法,佢哋嘅CFO冇施友化咁夠班,表現可能係差一皮。
施友化: 高仁兄,過獎、過獎。
本欄逢周一刊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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