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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4月30日

黎思法 EJ GLOBAL plus EJ Watch

公共空間和城市權莫忽視

巴塞隆拿不久前就「公共空間」(Public Spaces)及「城市權」(Right to the City)舉行了一連兩天的主題會議,為聯合國人居署(UN Habitat─Human Settlement Programme)於10月在厄瓜多爾首都基多(Quito)舉行Habitat III會議作準備。這次峰會將延續此前在溫哥華(1976)和伊斯坦布爾(1996)的峰會,並以城市發展為主題。為了在基多的峰會前收集不同界別人士的意見,聯合國決定在不同城市舉辦不同的主題會議,巴塞隆拿素來以公共空間的質和量聞名,於是成為公共空間主題的主辦城市。

根據聯合國可持續發展目標11項第7節,「到2030年,向所有人,特別是婦女、兒童、老年人和殘疾人,普遍提供安全、包容、無障礙、綠色的公共空間」,應該看到公共空間這個議題在世界各地包括香港正愈來愈受關注,市民對尖沙咀或西環海濱等問題的關注便足以反映。公共空間所指甚廣,街道、公園、廣場(真正的廣場,不是自稱「廣場」的商場!)、公園、球場、休憩處等非牟利,而可供任何人使用的場所都是公共空間。

公共空間消失中

聯合國為什麼要關注公共空間呢?因為公共空間的「質」和「量」都在倒退。在香港,海濱漸漸被發展商或外判管理公司「畫地而治」,然後百般阻撓一般民眾進行各樣的活動。市區重建或基建項目同樣經常拆掉公共空間,取而代之的是要穿過層層障礙才可以進入的所謂「公共空間」,令城市割裂。

這樣的情況其實不止在香港發生。根據聯合國的調查顯示,全球大部分城市的公共空間的面積都在減少,而且這些空間逐漸被私有化(Privatisation)。倫敦新興的金融區金絲雀碼頭(Canary Wharf)由政府成立的自負盈虧的公司發展,其模式類似市區重建局。碼頭佔地甚廣,而且發展動用了大量公帑,但發展後碼頭內所有地方歸私人土地,對一般活動限制甚多,更遑論集會示威,引起民眾不滿。

但究竟什麼是城市權呢?與公共空間又有什麼關係?法國馬克思主義地理學、社會學家列斐伏爾(Henri Lefebvre)在上世紀六十年代末提出城市權。簡單來說,城市權意指所有人都應該有權參與城市生活和參與建造城市的權利。公共空間是城市的一部分,所以能夠自由進出和享用公共空間是城市權的其中一個關鍵。舉例說,能夠在公共空間集會示威表達訴求,是行使城市權的一種表現。加拿大法語區的蒙特利爾就把城市權寫入其憲法,名為權利與責任憲章(法語:Charte montréalaise des droits et responsabilités),明確列明市政府會致力保障市民參與城市的民主、經濟、文化、康體、市政服務等權利,其宗旨在於:沒有參與和不能保障人權的民主是有缺陷的民主。

巴塞隆拿會議最終達成最後「巴塞隆拿宣言」,總結了各地市政府代表、民間組織、學者、城市規劃師和建築師等推動城市權和公共空間的承諾,以及良好的公共空間「安全、包容、無障礙」等原則。宣言能否落實當然得視乎政府領袖的態度,在位者失信於民的事也時有發生,但宣言至少反映了一份承諾,提醒政府不能因循苟且。

不知道特區政府何時會有這種願景和勇氣,實踐聯合國的目標,讓港人真正參與城市生活呢?

黎思法  倫敦大學學院國際城市規劃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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