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6月15日
本港失業率攀升,勞工界多次提出設立失業援助金,及加強對失業人士的支援。勞工及福利局局長羅致光昨天在網誌撰文表示,雖然香港失業保障制度仍有需要改善之處,但相對其他地區有不少優勝的地方,若要考慮香港應否成立失業保險,便要一併研究調整遣散費、長期服務金的存廢,以及取消強積金與遣散費和長期服務金對沖的安排。
羅致光指出,外國失業人士領取失業保險金前,多要求僱主或僱員已供款一段時間,失業人士須尋找工作,而且領取保險金設有時限等。失業保險的優點是毋須經濟審查,沒有額外的「尊嚴」代價。對僱員來說,領取失業保險金後,便毋須急於搵工,可「擇木而棲」。
淡化僱主裁員「罪惡感」
不過,羅致光認為失業保險雖有風險分擔的功能,但同時會產生道德問題,帶來責任的淡化效果,例如僱主解僱員工會少些「罪惡感」,僱員因直接或間接有向失業保險供款,失業後領取保險便理所當然,甚至持續依賴保險金,不急於即時求職,對整體經濟及勞工供應上造成一定的負面影響。
他續稱,香港的失業保障有別於其他地區,主要依靠一筆過的遣散費及長期服務金,而非每個星期或每月領取,故失業者沒有「誘因」不即時搵工,這是本港失業率長期處於低位,在經濟復甦期,失業率下降得較快;在經濟收縮期,失業率上升得較慢的主因之一。而香港的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計算比率較英國為高,美國與加拿大的遣散費則與英國大致相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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