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2月11日
要改善披露制度,業界普遍認為須將披露時間提前,即是在押股時已申報,但披露責任誰屬則未有共識。
信永方圓董事及行政總裁魏偉峰認為,應由大股東自行申報,事關銀行、券商等借款機構只是中介人,不應負擔申報責任。公共專業聯盟財經政策發言人甄文星亦同意實際操作上難以要求由券商申報,因為不少股東押股屬短期融資,從數天至數個月不等,一家有規模的券商若要代每名押股客戶申報,工作量過於繁重。2005年的諮詢總結中,證監會亦表示若由券商等中介人負責申報,會令他們負擔不必要的合規責任。
銀行券商承擔雙重風險
不過,有不願具名的銀行界人士認為,出於銀行本身的信貸風險角度,押股應由銀行券商負責申報,事關借款機構理應「行前幾步,問清楚控股股東的貸款目的,若他們押股、借錢是用以支持股價,對中介而言屬典型的錯向風險。」銀行和券商須承擔的違約風險(客戶不能還錢補倉)和信貸風險承擔水平(抵押品價值下跌)同時上升,風險更可能擴散至其他金融機構,骨牌效應遠超個別股票暴挫。該人士更表示,若銀行、券商認為申報的合規負擔過重,「或者說明他們不應從事這(押股)業務。」
證監會去年就《證券保證金融資活動指引》發出的諮詢文件特別提及,當某押股客戶是證券行的大客戶,例如其孖展貸款達到證券行的速動資金盈餘一半以上,萬一出現違約、斬倉,證券行的流動性會受嚴重影響,尤其當該客戶正是被質押股份的董事或控股股東,更會出現錯向風險,而且若該客戶在其他證券行的孖展違約,證券行持有的抵押股份亦會因為同行斬倉、強行變現而受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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