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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9月19日

黃裕舜 政思故我在

反對殖民者能否悼念英女皇?

英女皇伊利沙伯二世於9月8日離世,將於英國時間今天舉行喪禮。

女皇離世後,英國當地出現大規模的悼念潮──輪候進入國會大樓向女皇致最後敬意的人龍,巔峰輪候時間超過24小時。一眾世界大國領導人紛紛就其逝世向英國皇家致以最為深切的慰問──當中包括我國領導人國家主席習近平,以及國務院總理李克強。

與此同時,查理斯三世繼位後,英國當地及世界各地的反君主制(anti-monarchy)也隨即而起──有不少聲音認為英國皇家乃是一套過氣封建體制,並不適用於今時今日的民主世界。這些聲音的支持者當中,固然也有不少本身對英女皇懷有敬意及尊重,卻也對其所代表的體制與過去的殖民地歷史毫無好感。應否悼念女皇,坊間莫衷一是。

立論一:解殖(不等於去殖民化)是一種責任。

立論二:民眾應該具備悼念英女皇的權利,卻並沒有責任悼念英女皇。

有聲音認為,若我們支持立論一,則不能同時採納立論二;反之,若我們主張立論二成立,這些聲音也認為我們不能同時承認解殖是一種責任。這些聲音,我認為是錯的。依我所看,這兩者之間並不存有必然對立。在特定情況下,他們能合理地同時並存。

一、解殖是責任

反對殖民主義、推翻殖民體制、修正殖民敍述及價值觀、從而落實透徹解殖,是一種基本的公民責任。這一論據具備兩個前提:

第一,殖民主義及其衍生出來的施政及管治是一種不公義。殖民顧名思義是一種剝削地方自主權、否定人民政治參與的政治過程,促使殖民者將被殖民者的財富剝離、將殖民地實質資源及機會分配權從人民手上轉移至一小撮的(外來者)集權者手上,並往往伴隨各種各樣的文化及精神層面上的壓榨迫害,以及高壓手段為基礎的非民主管治手法。無論是歷史上的古羅馬帝國、大英帝國、西班牙或葡萄牙帝國,還是較為近代的美國帝國、俄羅斯帝國等國家,往往都是以種族夾雜着宗教或所謂「價值觀」層面上的堂而皇之藉口,向手無搏雞之力的殘弱國度發起戰爭,嘗試推翻當地政權,以實踐自身經濟政治利益。強搶與佔領領土後,帝國再將殖民地人民轉化成低等、次等公民,並從而將資源、財富、經濟實力與資本從帝國「邊陲」(periphery)轉移至帝國皇都的「核心」(centre)。歷史上的印度曾經為世上數一數二的豐沛大國,卻在英國統治下倒退成國家潰不成軍、人民普遍極端貧窮、識字率極低的貧窮國家(詳可參見筆者很尊重的一位前輩朋友,印度國會議員塔鲁爾(Shashi Tharoor)的Inglorious Empire一書)。非洲及加勒比海諸國在殖民地政府系統性勒索及偷取資源以後,即便在擺脫殖民以後,也都長年累月受貪腐及(由殖民者所訂下)邊境政治衝突所困,一蹶不振。

即便殖民時期能為個別殖民地裏面的部分當地人士帶來一定財富及經濟得益(有的提出新加坡為例子),但這些財富上的益處並不能蓋過殖民統治本身的不道義性。比方說,我砍了你一刀,讓你失去一臂;即便是那一刀促使你發憤圖強地學習自衞術,他日成為國際武打明星,這也不能抵消我當時無緣無故導致你截肢的罪。這也是為何我從來不認為當年英國為了一己私利,在殖民地推動的社經改革,應當成為任何來自於這些前殖民地人士向英國「感激」的理據:殖民本質上是一種侵犯一個政治共同體核心權利及人性的過程──不能因所謂的小修小補小惠,便因而忘記歷史,將其內在的種族歧視的核心邏輯合理化。反之,殖民時期個別政策有其良果,我們也毋須扼殺或消除其痕跡或歷史記載,否則只會墮入歷史虛無修正主義的思想陷阱之中。

第二,我們具備道德責任去扭轉及反對不公義。正如哲學家辛格(Peter Singer)所提出的思想實驗一般,若我們見到一名在淺水池中即將溺斃的小孩見死不救,這有違我們最為基本的道義,也即是「拯救原則」(Rescue Principle)。反之,若我們見到歷歷在目的不公義,然而選擇視若無睹,間接助長不公義的持續蔓延,又或是因我們的不作為,導致更多人受害,這樣也是同樣的在道義層面上不可取。我將這種責任稱之為「中和原則」(Principle of Neutralisation of Injustice──“PONI”)──有必要在可行的情況下,盡量反對不公義:無論是賠償過去不公義下的受害人、反對及阻止現存現有的不公義、提防將來所出現的不公義,都必須拔刀相助,不能單純因為受害者「不是我們,非我族裔」,而因而撒手不管。須注意兩點:扭轉及反對不公義,並不等於就着所有不公義「發聲」。有時候,若就着不公義直接發聲只會導致受害者更為慘烈的遭遇或下場,在此前提下我們甚至具備責任去不發聲,而是以其他方法達致將不公義最小化。同時,所有道德責任也必須符合要求他者做出的犧牲(sacrifice)不能過多的「苛刻性」(demandingness)條件:我不能要求一名中產家庭把九成九身家捐予保良局,因為這樣一做只會令他們墮入貧窮線下。

以上兩種前提所衍生的結論是,我們有必要盡我們能力,將槍口對準,反對現存的殖民主義、就着過去的殖民暴行對受害人做出賠償,以及通過政治制度改革,防止殖民主義在弄權壟權者或帝國主義者手中捲土重來。

二、悼念是選擇

英女皇1953年登基之時,大英帝國擁有46個海外殖民地。英女皇2022年逝世時,英國剩下14個「英國海外領地」。有不少反對悼念英女皇的聲音表示,悼念其者,都是「殖民主義心不死」的心術不正「戀殖人士」。悼念不悼念此問題,放在個別處在英國以外的地區情況來說,更具額外的政治性──就拿支持或主動悼念者而言,箇中有不少人士藉着憑弔伊利沙伯,順勢而將局部的歷史觀渲染事實,藉着一種對大英帝國浪漫化而吹捧化,接近神話化的手法將史實扭曲,並用來攻擊他們的政治敵人或批判對象;甚至有個別人士藉機又去鼓吹自身的「民族優越論」,彷彿英國人就一定比其他民族來得「高尚」或「文明」。反之,批評悼念者的,則往往喜歡將悼念者上綱上線,批評其為「帝國主義」所洗腦,又或是「殖民餘孽」,必須徹底進行精神清洗。

太極端了。筆者認為悼念英女皇,是一種個人選擇,也是一種個人許可(permission)。

何謂許可,與權利(right)及責任(duty)又有何分別?首先我們要搞清楚後兩者的關係:權利並不代表責任。我具備去埃及或南韓旅遊的權利──但這並不代表我具備責任去埃及或南韓旅遊。老師具備在校外時間為學生提供額外協助的權利,卻並沒有責任去這樣做。我可以選擇不行使我的權利,但我卻在道德層面上不能選擇罔顧我的責任。許可,則可被視為一種重量較輕的權利。

我認為無論是英國國民也好,世界其他國家國民都好,世上沒有人具有責任,卻全具有許可去悼念英女皇。我認識不少朋友對英女皇痛恨非常──我並不認為他們需要或應該就着英女皇之死而進行悼念。反之,筆者有不少身處美國或法國的英裔朋友,他們過去一周多悲痛莫名,我對此表示尊重。但恕筆者個人不能呼應:我並不會因一個他國元首離世而感到悲憤,但仍會在不悲憤的前提以外,向英國表示致哀,同時向英女皇致意。我們也必須就悼念下一個較為緊密的定義:當X悼念Y之時,這意指的是,Y離世後,X就着Y之死表示哀傷,並同時希望其當時並沒有死去,而能繼續存活下去;又或是X主觀認為Y之死乃是一種值得惋惜的,本質上是一種負面,甚至悲劇性的事件。

若悼念是一種選擇,讀者可能會說──我們為何不能批評此一選擇?當然,批評此一選擇也是他者的權利,旁人無權干涉。但我確實認為任何人只要符合以下條件,當他們做出悼念英女皇此一選擇之時,也不應被批評或否定。也就是說,只要同時滿足以下三大條件的話,任何人都具備許可去悼念英女皇──當中包括非英國國民:

第一,具備合理的情感聯繫。悼念者通常都對受悼念者具備真摯的情感嚮往及聯繫,讓他們因其離世而感到主觀性的哀傷及唏噓感。當然,情感聯繫也毋須是第一身的──若我看見我身邊的朋友,因某人的死去感到悲痛,我因為也受其感染或影響,借助他的傷痛去感受我跟受悼念者的聯繫,這也可算作是足夠地合理的情感聯繫。反之,若我單純是因為「人云亦云」,又或是為了嘩眾取寵地滿足個人私慾,假裝因某人死去而感到傷痛非常,這則並非合理的情感聯繫──就好比那些經常出現在他人喪禮上、串門湊熱鬧的食瓜觀眾,他們的哀悼既然非誠懇,也自然不具值得許可的條件。

第二,受悼念者,必須「大抵符合基本道德標準」(broadly satisfy moral minimums)。請注意,基本的道德標準絕不是「道德規範」,也不代表「奉公守法」。有不少上世紀五十到七十年代初的反殖民革命英雄,在成為了後獨立的國家元首後踏上了獨裁威權之路,在他們統治下出現不少腐敗及剝削性行為──但只要這些人士生平的所作所為符合一定程度的道德標準(我接下來將會對「大抵符合」這概念進行更深入的剖析),則大可被視為悼念的合理對象。反之,假設一名人士由出生到死亡的一天都是壞事做盡、喪盡天良、姦淫擄掠無所不為,若我們貿然為其之死所悼念,才可被視為有違「大抵符合基本道德標準」此一要求。我認為此外的絕大多數歷史人物「大抵符合」被悼念的基本底線。

最後,悼念此一人士所蘊含的心理及思維,以及其所衍生的行為,必不能為社會帶來負面結果及影響。有個別悼念政治人物及領導的「活動」,最終演變成嚴重影響社會秩序及政治穩定的政治化運動──可算成對社會帶來一定程度的負面影響。更甚的是,假設某君憑弔的,是某社區中惡名昭彰的強姦犯,憑弔他們的原因是因為他們的劣行暴行──在其死後我們將其生平歌功頌德,表示悼念,只會導致其在社會中的受害人精神上受到衝擊與二次傷害。這樣明顯有違這「不能導致負面結果」定律,不可為。

只要悼念者與受悼念者之間的關係本質上符合以上三大條件,筆者認為悼念並無問題。絕大多數參與悼念的英國國民,明顯符合以上的框架。同樣道理,也能延伸至其他非英籍而為英女皇逝世表示悼念或惋惜的民眾。請注意,這裏說的許可,乃是道德許可,並非法律許可(legal permission)──法律限制公民權利之時要符合的條件,必定要比道德標準來的為高。法律容許我們進行很多也許不道德的行為──法律是約束政權與公民之間關係的間接契約:相對於個別公民不道德行為,我們更應慎防政權權力過大。

三、解殖責任可與悼女皇並存

此時此刻,終於來到將以上兩點立論放在一起的時候了。看過我中英文文章(包括今年6月份《信報》的〈解殖並不等於去國際化〉(上/下)兩篇,2018年末《南華早報》的Hong Kong's frustration with Beijing is no excuse for nostalgia for the British empire等),以及我的學術著作的,不難看到我對殖民主義的排斥及鮮明立場。我絕不是一名懷緬殖民的無知人士,更不會天真地以為殖民者對殖民地能具備良性而純潔並關愛的慈祥。

但有四點論據,足以讓我總結,以上立論一與二可以(但並非必然)並存。也即是說,君可以同時支持及執行解殖,也悼念英女皇之死。

第一,我們悼念英女皇時候所引述的理據及證據,未必與其對殖民地的行為有所直接掛鈎。有不少悼念英女皇者,認為她在大英帝國過去七十年歷朝政治及社會風波與危機中,皆擔當了關鍵的精神穩定性作用,讓其轄下的人民看到在黑暗年代中的光明;有評論家指出英女皇的「無為而治」,本質上乃是嚴密遵守着有關君主立憲制對君主政治中立的要求,而她一舉一動從無偏差,因而值得敬佩。更有不少人認為,是英女皇的敬業樂業,其讓我們值得為其死亡感到惋惜,甚至將此死去判斷成悲劇。最後,英女皇普遍的親民及和諧(除了處理戴安娜皇妃及哈利王子這兩層面上值得存疑以外),為其贏得不少忠實粉絲,並在其撒手人寰之時,明顯表明自身立場,是源自於英女皇在鞏固民心、推動人民凝聚層面上的龐大貢獻。

這些種種原因,與大英帝國的殖民歷史並無直接關係。反之,若悼念英女皇者懷緬其的原因,乃是他們認為「大英帝國是良好的殖民者,英女皇借代着我們殖民時期的光輝歲月」,這當然是不能從道德層面上我們應當審批及接受的主觀性原因。但相信絕大多數世界各地公民(包括印度、加拿大、澳洲等前英國殖民公民),都不是因着女皇轄下的殖民地管治歷史而對其進行悼念──作為殖民主義最為鮮明的批判者之一,塔魯爾在英女皇去世當日,也公開表示默哀。由此可見,將悼念英女皇與「支持殖民」者掛鈎的,似乎仍需要更多的實證,否則論點難以成立。

第二,當然,也可能存有個別人士對英女皇的追思及悼念,確實源自於針對她在殖民地所落實的所謂「德政」,又或是殖民時期部分看似「良政」的方針。我們因此有必要樹立清楚,究竟哪些政策(結果)是整個殖民地體制(colonial structure)及機制所導致的,而並非女皇所導致的政策(結果)。設想一下,假如英女皇不是當年英國的君主,這些結果與現象之中,有多少仍會存在的呢?唯有通過反事實思維(counterfactual thinking),反覆拷問──究竟一個沒有英女皇的歷史性世界將會如何,我們才能將英女皇的「獨特」因果影響(unique causal influence)抽取出來,從而進而公平地評價其功過。

平心而論,英女皇乃是殖民體制的一員,我們並不能將其生硬地從中剝離,然後表示她的「平庸之惡」(若確實有惡的話)及「參與在其中」乃是純粹虛構的。但同時,大英帝國乃是建基於數百年的官僚及剝削資本主義(內含有白人至上主義及傳道主義等次主流思想)論述基礎上的暴政──而並非英女皇自身一人所締構出來的。我們甚至可以這樣說:在英女皇管治下,英國從當年的「大英帝國」過渡至現今只剩下14個海外領地及由英格蘭、威爾斯、蘇格蘭(有可能即將脫離)、北愛爾蘭所構成的「聯合王國」──這豈不正是打響了解殖過程的頭炮,見證當年帝國的沒落?若單純以英女皇出生將其定性為原罪,這與針對所謂「出生成份錯誤」的人士進行針對性批鬥、美國針對華人的種族歧視,又有何分別?

第三,解殖是結果與願景,不是片言隻語的形式主義。口頭上說解殖,實際上引發大規模民意反噬,間接助長了對殖民時期的虛無主義為基礎的緬懷──這才是陷解殖過程於不義的下下之策。要分清楚對英國帝國殖民主義、對英國君主制的整體批判,以及對英女皇個人的情感,這三者之間雖有一定關聯,卻也有其對立與距離,不能被視為統一體。要落實真正解殖,必須統一戰線,爭取最大公因數的支持,而不能被形式與表態為上的作風所約束,將解殖轉化成便宜的撈政治資本油水藉口與工具。也正因如此,我們要對症下藥──若我們認為君主制本身的非民主與封建,才是批判英女皇的最佳理由,那請用這個做理據,而不是事無大小都扣上一頂「殖民霸權」帽子!

第四,有某些網民提出,「你會否悼念希特拉?你會否悼念昭和天皇?」這樣說吧:希特拉是種族屠殺的直接最高主張人、昭和天皇當年也對日本侵略我國提出間接支持,為屠殺者提供精神及道德論證。大英帝國過去一百年的殖民項目,不是英女皇牽頭發起、她也沒有為帝國主義進行直接背書、更不是殖民地暴行的始作俑者,三者不能混為一談(我不會悼念希特拉、昭和天皇,也不會悼念斯大林)。這些人士,並不「大抵符合基本道德標準」。由此可見,我們不能以這些嘩眾取寵的類比,嘗試欲蓋彌彰──道德哲學分析要求我們精準地做出區別。再說,假設作為一名前殖民地公民,某人認定英女皇為支持種族清洗的罪魁禍首,我認為這位公民絕對具備不悼念英女皇的權利──正如我以上所說,世上沒有悼念任何人的責任。若任何一個國家元首死後,民眾並沒有自發性憑弔,甚至歡天喜地地慶祝……需要反思的,並非那些平民,而是權貴。

四、為何要寫這篇文章?

又回到這條問題上了。為何我要寫以上這篇文章?說實話,以上所提倡的論點可能兩邊不討好。盲目崇洋而戀殖的,可能會覺得我「左膠」上腦,然後拿我作「讀壞了書」的典範。反對英女皇而對大英帝國毫無好感的,則可能會覺得我看不清「歷史大局」,有違所謂的「政治正確」。當然,最正確的,是有理無理,只要看到合乎立場的標題便先轉發一通,哪怕實際內文與自己想像出來的不符。但我說不出來這種話。

作為一名從事解殖史學及政治哲學研究多年的普通書生,我必須在此時此刻站出來說一句我心中的公道說話。我心目中的解殖之路,不能受形式主義所困,不應受短中期的政治所約束,讓我們抓不緊大方向,卻害了自己、害了世界、害了歷史、害了最為基本的人性道義與尊嚴。殖民並不公義。公義自在人心。

《牛津政治評論》創刊總編輯、《破繭論》作者

 

(編者按:黃裕舜最新著作《破繭論》現已發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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