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0月19日
特首林鄭月娥本月上旬發表任內最後一份《施政報告》,政圈普遍評價該份報告猶如其連任政綱,早前不少人估計,明年初林鄭倘得到北京正式「開綠燈」,便會辭職專心競選工程,惟此推測有可能與現實存在落差。昨日立法會政制事務委員會上,議員何君堯關注到現任特首若在不辭職的情況下爭取連任,如何避免舞弊行為,政府回應時罕有地表明,現行法例並無規定現任行政長官競逐下屆特首必須辭職或休息。
負責解答的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副秘書長陳潔玲表示,即使特首宣布有意連任後繼續使用座駕、保安及秘書服務,不會被視作享用公共資源,但需要清晰攤分特首職務及競選活動分別使用的資源,並申報相關競選開支。陳潔玲不諱言,特首倘另租地方作競選辦公室,甚至僱用全新競選團隊,是最「clear cut」做法。
根據現時的《行政長官選舉條例》,「公職人員」沒有資格獲提名為特首候選人,而公職人員的定義,法例列明包括「受僱於政府部門或政策局,並在該政府部門或政策局任職」,所以過往多名司長如曾蔭權、唐英年、曾俊華宣布參加特首選舉,都必須先辭去司長一職,但行政長官除非是已經連任,否則不在此限。
有資深建制中人憶述,其實當屆特首競逐連任是否必須辭職的問題,多年前有過一番討論。例如前特首曾蔭權2007年再度參選,明言毋須請辭,當時被傳媒批評利用公帑替自己競選,他以自己「24小時都係特首」作解說,稱進行競選工程之時難以區分公餘或非公餘時間。董建華2002年自動當選連任之前亦沒有辭職。立法會前主席曾鈺成早年在報章撰文探討這一議題,形容特首以在職身份爭取連任,可享「不公平優勢」。
昨日在立法會提出質疑的何君堯向筆者表示,特首職位處理大量高度敏感資料,如果容許一個特首在職之時參與選舉,的確會引伸很多錯綜複雜問題,例如當主持政府高層會議時究竟用特首身份,還是候選人身份?有建制中人認為,儘管法例沒有規定現任特首角逐連任時須辭職,但時移世易,若期望沿用2007年的「煲呔標準」就可以讓市民收貨,似乎是緣木求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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