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6月15日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上月通過了《決定》,主題是在香港維護國家安全,要求建立健全兩方面的內容︰一是法律制度,二是執行機制。
對於這兩方面,人們多留意前者,其實後者同樣重要。人們又會多留意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港區維護國安法》;其實,《決定》更還講到香港本身的責任和工作。全國人大的決議對香港同具約束力。
《決定》共7條內容。其中第六條授權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相關法律。
而前面第三條說︰「維護國家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是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憲制責任。香港特別行政區應當盡早完成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規定的維護國家安全立法。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機關、立法機關、司法機關應當依據有關法律規定有效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
第四條說:「香港特別行政區應當建立健全維護國家安全的機構和執行機制,強化維護國家安全執法力量,加強維護國家安全執法工作。中央人民政府維護國家安全的有關機關根據需要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設立機構,依法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相關職責。」
第四條兩句內容,前面一句談港方責任,講的是「執法」︰要求健全機制、強化力量、加強工作。後一句談中央國安機關在港設立機構,講的是「履職」,依法履行職責。
制定法律與建立架構,二者應該並行。到新法例通過頒行時,相應架構設立,即可切實執法。廣大市民希望立了法能夠奏效,讓香港社會恢復秩序和安寧。「徒法不足以自行」,必須有負責執法的機構。香港特區保安局已確定在警務處成立部門,執行維護國安任務,訓練合適人員負責偵查、蒐集情報和證據等工作。香港警務人員固然都負責維持社會治安,行使法定權力。
至於中央在港設立機構,配備人手依法履職,職權限於處理《決定》列明的4種罪行,即︰分裂國家、顛覆國家政權、組織實施恐怖活動,以及外國和境外勢力對香港的干預。這4種罪行被認為一年來對香港為害最烈,也最突出地構成國家安全風險。
就以上的最後一種罪行來說,本來,國家之間互相尊重主權和領土完整、互不干涉內政,是國際關係準則,即使未有新條例頒行,也不容許違反。像香港先前有被揭「特殊任務」的外國人,九七前即提早撤離。但過了幾年,見到香港特區不設防,特殊人物又回來,登堂入室,進學府、入法定機構駐留。
如今港區新國安條例頒行在即,再有外國擺姿態,放盤賣物業;會否又是退而復回、或明退暗進?
我國政府向來堅決反對外部勢力以任何方式干預內政,《決定》也重申這一貫立場。同樣,對於勾結、串通外力破壞香港、以「制裁」損害港人利益的行為,怎可能不追究?
本港維護國家安全將有警務處的部門和中央設立的機構,但維護國安非限於一兩個部門的責任。自《決定》公布以來,特區行政部門提高了國安意識,可見落實到工作上。但要堵塞國安漏洞還需要各方配合。
就「黑暴」一年來有近9000人涉罪被捕,當中僅1700人受落案起訴。檢控審訊延緩,案件積累過多,難以彰顯法律權威。今次國安立法的精神十分清晰,依法應可秉公判案,由此恢復和鞏固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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