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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月1日

鄭赤琰

「一國兩制」在港受到嚴峻挑戰

「一國兩制」受到挑戰來自好幾方面,也不是「黑衣暴力」出現之後,而是回歸22年來從不間斷,而且愈來愈嚴重,如果這趨勢無法逆轉,「一國兩制」也勢難持續。這不是「一國兩制」沒有可行的可能性,而是香港這一制度對「一國」作出不斷的挑戰,這種挑戰可從以下事件觀察得到:

歷任特首難向中央負責

第一,根據《基本法》第43條的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是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首長,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這一條也同時寫明:「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依照本法的規定對中央人民政府和香港特別行政區負責。」

綜觀《基本法》全部條文,也唯有這一條讓國家對香港的行政權作出主權的體現。嚴格來說,既然要保留英國在港的制度不變,香港之前的行政首長是由英國派來主持行政責任,主權轉移後,邏輯上不再由英皇派來,便應由國家派來。

不過,《基本法》第45條卻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在當地通過選舉或協商產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這樣的規定,比起九七前的英國做法,即英皇派代表來港主持行政管理,是要體現英皇對港擁有直接與最高的統治權;英國是實行君主立憲的國家,英皇便是代表國家執行主權的責任。如果《基本法》寫明特首也沿續九七前制度,便應規定特首是要由中央政府代表國家派來主持香港的行政管治權,但《基本法》不這麼規定,卻用第43條與45條的規定辦事。

這一來,國家對香港的主權管轄便出現嚴重情況,在草擬《基本法》這兩條時,情況還不明朗,但主權轉移後,到現時共有4位特首,從第一任董建華開始所應有的「對中央人民政府……負責」,便在第23條試圖立法時無法實現。

第23條是體現國家主權安全的問題,這樣重大而涉及主權的法律卻無法訂立,之後3位特首也是無法為第23條立法,因為立法會無法取得三分二多數;加上反對派發動港人大示威,令行政長官須向中央與特區政府負責這雙重責任時,變成雙重壓力的困境。

這種情況在梁振英出任特首時,也在第45條特首選舉政改立法時,面對同樣困境。這條立法之所以引起反對派極力挑戰,人大對這條作出的釋法是:即使要落實特首一人一票選舉產生,但推舉候選人的責任只在「選舉委員會」、「提名委員會」,不能由民間的公民提名。

大陸犯法要交香港審判

反對派這麼堅持之所以受到人大如此釋法,雙方的矛盾正是出在國家主權誰屬的問題,人大釋法堅持特首候選人須由提名委員會提名,原因正是只有這樣,才能體現國家主權,否則選出來的特首或會不盡責盡忠地向國家(中央代表)負責,國家對特區的主權便被抽空了!

現任特首碰到的大挑戰出自反對修訂《逃犯條例》,反對派發動空前未有過的大示威,為的就是反對把港人交回大陸審判,即使在大陸犯法,也要交由香港法庭審判,政治犯也不例外。試想:一個國家連審判權也喪失掉,還有主權可言嗎?但是林鄭見到這大規模示威反對,被迫撤回這次修例。前有董建華後有林鄭,都在國家主權行為的事務上,無法向中央負責交差。

第二,在港英殖民地時代,一直不讓港人擁有選舉權,無權選舉港督不在話下,連立法局議員也不讓港人選舉,原因正是看到一旦開放選舉,便有可能選出一個要求香港主權獨立的政府,既然無可能讓港人獨立建國,也就無可能開放選舉權予港人選舉港督和立法局議員。相反,《基本法》卻作出規定,讓港人選舉立法會、區議會和特首。

表面看來,只要立法會有功能組別選舉,就算另一半議席開放由一人一票選舉產生,反對派要取得立法會過半議席的機會也很微,如此的話,只要行政長官與行政會議在執政的功能上,滿足代表最有代表性的所有團體,便不怕失去功能組別議員的支持。至於立法會,政府的盤算是,只要爭取到40%的議員支持,加上絕大多數的功能組別議員,行政主導立法會的憲法要求,便不致落空!

不過,選舉制度本身無法與任何人作出任何保證,因為選民一旦擁有選舉權,選出來的變數,就非任何人或任何權力機構可以左右得了。香港2019年11月的區議會選舉,正說明該次選舉由選民全權決定。更值得關注的一點是,是次選舉,選民決定打破沉默,不管建制派選民或是反對派選民,都挺身出來投票,創下七成二的投票率,過去長期在四成左右的投票率已失效,投票結果仍舊維持六四比例,六成支持反對派,四成支持建制派。

是次投票前,一個合理的推斷是,從不投票的沉默多數是支持「安定繁榮」的stabilizing force,只要政府能維持安定繁榮的香港,他們便毋須費神出來投票。

可是情況正好相反,這次區議會選舉投票率已超越七成,即使仍有二成多不投票,但他們的沉默已不再是多數,七成二的投票表決以大比數促成反政府取得388個議席,全港18區議會,有17區給反對派取得主導權,建制派只取得59席。

選票有效挑戰國家主權

選舉前,由反對派發動的空前大示威,加上長達5個多月的「黑衣暴力」作出全面破壞公共設施與破壞公共安全,經濟發展也大大受挫,眼見香港的安定繁榮也告受挫,但有六成投票的選民仍然決定支持反對派首先在區議會全面執政。

更嚴峻的是,無論在大遊行或大暴動祭出的號召是「反送中」、「反黨國」、「光復香港、時代革命」;任何人、任何企業、任何組織敢冒出頭來唱反調的話,會被打得頭破血流,甚至被火燒身,是預料中事。儘管反對特區政府、反對中央到如此決絕的程度,但六成以上的選民仍決定給予支持。

區議會如此結果,立法會選舉一旦也出現七成以上的投票率,直選結果會一面倒向反對派,完全有可能;甚至連功能組別選舉也有可能變天。誠如區議會選舉,反對派的策略是先摧毀政府的執政能力,叫其無法向中央負責,也因而直接挑戰國家的主權。這策略用在區議會選舉有效,用在立法會、甚至特首選舉也會同樣有效,因為這策略直接告訴選民:只要用選票便能有效挑戰國家主權,「港人治港」在「一國主權」的空間便可大可小了!

由上兩點,說明國家主權在港已受到嚴峻挑戰,就《基本法》來說,國家主權在港已退到無可再退了。不是嗎?《基本法》說到主權的條文,連第23條也沒着落,第19條說明外交與國防只為國家管轄,也被反對派架空,國家再退的話,還有主權嗎?

鄭赤琰  中文大學前政治系主任、華人學術網絡成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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