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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4月13日

香小民

法律界的「惰性」與「殘酷」

終審法院對協和小學案的判決,一錘定音澄清了關於「不誠實取用電腦」罪的部分元素(如「取用」的意思、確定「未經授權」的元素、「電腦」並不包括被告自己的電腦)。

此外,終審法院亦認為智能手機和iPhone是否此項控罪所指的「電腦」和拍攝照片並將其傳輸到另一裝置是否涉及「取用電腦」,並不是可以簡單直截了當地回答的(但由於以上的司法澄清,此案無須處理這些問題)。過去一周,已有很多關於此項控罪爭議背景的評論。政府如何應對判決所造成的法律真空仍有待觀察。筆者就這案件提出幾點看法。

一條控罪萬能Key

多年來,立法會議員和其他評論者已質疑有關控罪條文是否被濫用(所謂「萬能Key」),並敦促政府修改法例,確保不當行為(例如秘密錄影和未經授權披露機密資料)受刑事法律所禁止。不幸的是,歷任律政司司長和刑事檢控專員都置若罔聞。

對於一條法例或其條款的解釋,可能會有不同的法律意見,這是很正常的。在我們的法律制度下,被告可在法庭上提出理據,甚或上訴。法院的角色比較被動,因為法官只有在刑事檢控/上訴/覆核,或律政司司長就法律問題作出轉交的情況下才能審理案件。因此,律政司司長就刑事檢控過程及法律問題把關的角色非常重要。檢控人員不應不顧一切地只以確保定罪為目的。特別值得注意的是,《檢控守則》有以下兩段:「3.6 檢控人員如無合理理由相信所主張的事實或法律論點有證據份量或可合理地有助法庭達成裁決,則不得以此爭辯。…… 」

「3.8 檢控人員必須時刻協助法庭避免犯上可導致上訴的錯誤,並須在審訊過程或判刑程序中,致力糾正在法律或事實方面明顯可見的錯誤。」

負責任的檢控人員應該考慮起訴是否涉及重大法律爭議,以及有關法律的真正解釋是什麼。核心關注點是,被告會否被錯誤起訴和定罪。當然,如果只是由於一些正常疑問/不同的法律意見,政府和律政司司長便要檢討/修訂法例,或主動向法院尋求澄清,是不切實際的。

然而,「不誠實取用電腦」罪的問題非常特殊。多年來,控罪不只涉及一個或數個案件,有關濫用的質疑也不僅僅是空泛的學術猜測。早於2003年,終審法院在Li Man Wai v Secretary for Justice (2003) 案的判詞已對「不誠實取用電腦」罪有如下看法,指出「未經授權」的元素:「……但現在的法律並非懲罰所有未經授權取用電腦的行為,它只禁止未經授權和不誠實的資料提取和使用。……」(筆者翻譯)

難道歷任的律政司司長和刑事檢控專員都毫無保留地深信不疑自己的法律觀點?終審法院在協和小學案的判詞顯示,律政司司長對「取用」和「電腦」的廣泛解釋,並不符合法律解釋的基本原則和立法歷史紀錄(詳見判詞的21至47段)。更奇怪的是,刑事檢控專員竟要求終審法院考慮採用廣泛解釋,以支持有利的公共政策(但終審法院明確表示,就法律解釋,這不是法院的功能)。

律政司司長的上訴申請已承認,對「不誠實取用電腦」罪的不同理解涉及「具有重大而廣泛的重要性的法律論點」。那麼為何這麼多年來,歷任律政司司長都沒有採取任何行動來檢視此爭議,並尋求較高級別法院的澄清,反而不斷依賴他們的廣泛而不合邏輯的解釋來進行刑事起訴?那些基於錯誤的解釋而定罪的案件,現在都成為錯案。

罪名錯判待昭雪

在法律界德高望重的律政司司長及刑事檢控專員(各前任及現任)都欠公眾一個交代,尤其是那些被錯誤起訴和定罪、被迫面對審訊,以及須支付高昂法律費用的被告。這些被定罪者,仍然承擔着定罪和判刑的嚴重後果(如負有刑事紀錄)。《罪犯自新條例 》可能對他們沒有太大的幫助,例如當涉及移民和專業資格/紀律事宜時。

如果高等法院暫委法官彭中屏沒有機會審查有關法律解釋,並糾正20多年來的錯誤,那麼這個錯誤的法律解釋,就會在我們的刑事法律制度中繼續存在。令人費解的是,為什麼那些曾經參與類似案件的律師/大律師(包括為被告辯護的律師/大律師、法律援助署的律師和負責審案的法官)都沒有彭官的法律敏銳度和能力?為什麼最近獲得高度評價的香港大學法律學院「校園免費法律諮詢計劃」亦沒有注意到這20多年來的問題,並主動幫助缺乏經濟能力的被告,為他們辯護、上訴?以上的背景和情況,是否反映了法律界的「惰性」與「殘酷」?

毫無疑問,社會不應容忍不當行為。不當行為必須在道德上受到譴責,甚至受到制裁(通過適當的民事法律和紀律處分,如有關僱傭、私隱和保密的法律,以及專業操守規管)。但是,法治是建基於核心原則和價值(包括「法無明文,不罪不罰」的原則)。如果社會希望禁止不當行為,正確的方法是通過明確和清晰的刑事立法來禁止。

過往因錯誤的法律解釋而被判「不誠實取用電腦」罪的人是否可以要求法院撤銷定罪,以及有多少人會提出有關要求,尚未明確。有法律界人士指出,要求或上訴是否成功,視乎具體情況(有關法律原則參見英國上訴庭R v Johnson﹝2016﹞案)。似乎案件愈近,成功的機會就愈高。

然而,誰有知識/資源為自己昭雪值得深思。如果缺乏經濟能力和優秀法律團隊的支持,爭取權利可能只是如夢似煙。律政司司長應考慮主動檢視有關個案(特別是那些被定罪者仍受判刑影響的案件),看看定罪是否應予以撤銷。大律師公會和律師會也可考慮提供法律諮詢計劃,協助被定罪者昭雪。

由於「延安整風運動」,熱血青年作家王實味於1947年被處決。1991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給予平反昭雪。內地能讓一個人在44年後獲得平反,若我們的法律制度不能就基於錯誤的法律解釋而定罪作出合理補救,實在是一種諷刺。

香小民  法律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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