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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2月21日

麥國華

石頭翻遍

律政司宣布調查後沒證據檢控梁振英收取UGL分手費,林卓廷等反對派議員給殺個措手不及,面對留下的一大灘污水仍要傷腦筋怎樣善後,既要思量怎樣再拖下去,也要決定怎樣處理眾籌得來的捐獻,向捐款人交代。

除要求律政司司長到立法會解釋決定之外,反對派咬着律政司未有外判尋求法律意見一事不放,企圖反底。糾纏了4年,當事人和社會耗盡多少心力,其實只要看看一些最基本的事實,大眾可能會感到無謂和無奈。

林卓廷等人眾籌得超過200萬元,先後到英國和澳洲要求執法機構調查事件,但英國國家打擊犯罪局(National Crime Agency)已經通知林沒有證據支持調查;另有立法會議員指有海外稅務機構調查梁振英,亦已證實是虛構。

UGL付給梁振英的分手費,是透過雙方律師多次討價還價才落實,涉事各方包括UGL、DTZ,以至皇家蘇格蘭銀行都知道那份協議,而UGL也不是拿行李箱子裝400萬鎊現鈔給梁振英,而是經由律師處理,倒未聽過有罪犯會那樣依法交收黑金。

律政司未有就這案件外判,尋求獨立法律意見,反對派以為執到寶,翻出曾蔭權和許仕仁等案例,企圖證明律政司偏袒梁。怎料卻一併抖出黎智英獻金給泛民一案,律政司也沒有尋求獨立法律意見,自行決定不檢控,當時同樣有傳媒指摘律政司偏袒黎智英。若官員既偏袒建制,同時又偏袒反對派,那怎算得上偏袒?

律政司外判尋求法律意見有清晰指引,當然包括避免偏袒和利益衝突。律政司司長鄭若驊並不是梁振英延引加入特區政府工作,亦見不到跟梁振英有什麼利益衝突,她沒有任何動機要袒護梁。

立法會曾討論律政司外判程序的需要,當時就有議員提出不能事事外判,因為所費不菲,動輒以百萬元計,而律政司內的法律專業人員,應有足夠水平作出法律決定。

巨大公帑求助洋大狀

若事無大小,不論案情複雜或簡單,動不動便找個資深大狀給意見,甚至恐怕本地律師水平不夠,不惜花上千百萬元公帑到英倫求助洋大狀,那才對不起納稅人,也是對署內專才缺乏信心。

歸根究柢,檢控任何涉貪的案件也不是律政司司長說了算,還有一個權力極大的廉署審查貪污舉報諮詢委員會監察。委員會若不同意律政司司長的決定,有權要求繼續查,不乏先例。

政府委任鄧國斌出任委員會主席時,林卓廷表示欣喜及歡迎,認為有助提升委員會的公信力和形象,現在或許應該聽聽鄧國斌的意見。

鄧國斌評論UGL案說:「廉政公署同事已經想盡辦法,千方百計,在英文上有個詞句leave no stone unturned,叫不放過任何空間。」翻遍石頭,反對派還是找不出證據,再找下去只能無中生有找碴兒,折騰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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