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2月12日
香港立法會每次選舉,包括補選,都有選舉主任負責處理相關事務,確保選舉順利進行。選舉主任由選舉管理委員會根據《立法會條例》委任,依法履行職責,包括根據《立法會條例》和選舉管理委員會規例,決定參選人的提名是否有效。
每次選舉都被視為獨立的,有別於過去的歷次選舉。選舉主任並非常設職位,到有選舉時才委出人選。選舉管理委員會(「選管會」)於每一次選舉前,在憲報刊登新委出的選舉主任名單。經公布受委為選舉主任的人,即獲得授權依法處理有關選舉的事務,並作出相關決定。選管會是獨立的法定組織,不從屬於政府或任何政治組織;其設立的目的,是確保選舉公平、公正地依法進行。由選管會委出的選舉主任,也不從屬於政府或任何政治組織,能獨立就選舉問題作出決定。各選舉主任都有自己本來的職務。
法律無規定選管會從什麼界別裏面挑選選舉主任,習慣上,選管會從較高級公務員中選出選舉主任,因為富經驗的公務人員顯然具有合適條件。選舉主任憑個人決斷處理選舉事務,選管會一再表明不會干預或參與。其實選管會也可同時表明,對自己委出的選舉主任都充分信任,相信都能依法作出正確決定。公眾不會認為選管會對選舉決定全無責任。
獲委為選舉主任的公務員,平日職責不涉選舉事務。他們是在獲委為選舉主任時,才獲賦權處理選舉事務的。公務員在行政系統中服務,遵守公務員紀律,包括服從上級;但一旦出任選舉主任,就依法對選舉相關的問題獨立作出決定,不受任何方面包括上級的干預。維護法治,應該尊重公職人員依法履責:任何人不應干預選舉主任獨立作出決定,選舉主任也應該拒絕來自任何方面的干預。要確保選舉公平、公正,核心是尊重依照法律授權履職的制度,尊重選舉主任的獨立性。
令人遺憾的是,近年出現了個別事例,有一些人不滿意選舉主任的決定,就向選舉主任發起人身攻擊、肆意誣衊,同時又毫無根據地指控選舉主任聽從幕後的指使,甚至公然謂選舉主任的獨立性「講出都無人信」。因為質疑一項決定,竟致否定整個制度,無助於維護選舉的嚴肅和公正。
質疑決定無助維護公正
尊重賦權履職的獨立性,是「一國兩制」有效運作的根本。香港《基本法》是一部授權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通過《基本法》授權香港特別行政區實行高度自治。
香港特區的高度自治,也是通過一系列具體的授權,讓負責機構和各級公職人員依法履行職責,例如特區政府的行政管理權、法院的獨立審判權、律政部門的獨立檢控權、廉政公署和審計署的獨立工作等。
各公職人員經過依法授權,對負責管理的事務獨立作出決定,不應受干預。香港法院早已建立案例,確定獲法律賦權對指定事務作決定的公職人員必須獨立判斷,不接受任何方面的指令,否則就是違法。
強調依法施政,就須建立對授權制度的廣泛共識。源於主權的治權,經依法授出後,應該信任獲得賦權的一方能夠承擔責任。如果授權方反覆強調權力來源,意圖在於持續發揮影響力,則承擔責任的一方將難以履職,制度便不能有效運作,損害民眾對高度自治的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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