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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2月12日

鄭赤琰

民主是什麼玩意?

Ethan B. Kapstein與Nathan Converse兩人聯名撰寫〈民主為何失敗〉(Why Democracies Fail),該文參考自第二次世界大戰後,全球兩類新興民主國家的成敗經驗,一類是後殖民地獨立建國援用西方民主制國家,一類是東歐共產國變天後援用西方民主制國家;還另外加上有關拉丁美洲國家,作出全球探討。

民主失敗的最大要害

該文章得出的結論是:不令人感到意外的是政治科學家發現在長時間印證下,民主之所以存亡和其求生的機會有密切關係。換言之,一個民主政權愈能持久,其走向專制統治便更無可能。

在考究民主失敗的關鍵問題時,該文也發現最大的要害是,有關政黨在它們展開權力鬥爭時,由挫折而轉向破壞民主機制,例如在機制外發動群眾運動、在議會內搗亂、想盡辦法癱瘓政府運作、採用極端政治手法破壞法治……如此這般,把民主機制搞到完全失效,最後便會觸發專制統治的苗頭。在政治學者研究全球123個案例中,清楚見證民主成敗的根本問題。

由此可見,若問民主是什麼玩意?一句話,民主的玩意就是要維護民主機制,所有民主參與的人或組織,包括選民、政黨、議員、官員、司法人員、非政府組織,甚至國際力量等等,都要一致做民主的建設工作,不要搞破壞;只有這樣,民主機制才能生存,其他包含在民主概念之下的人權、自由、民主、法治等才能有發展的空間。

如果以這個政治學的發現來檢驗香港民主發展的情況,令人擔心的是,香港的參政者、尤其是政黨和社運團體於過去20年所做的民主玩意是,做破壞民主機制多過維護的工作,而且破壞的行動愈來愈嚴重;再這樣下去,民主機制變得無法運作時,可以預見的結果將是「一國兩制」首先在香港的「一制」崩潰,原有的「一國兩制」設想將失去意義。

當初的設想是,港人要保留原有的生活方式及其價值觀,在制訂《基本法》的諮詢過程中,港人在基本法起草委員會中力陳市場的自由機制、金融制度、原有的結社自由、新聞自由、言論自由、私有財產權等等所有在國際人權法應有的,都應享有。

雖然港英政府時代,議會與行政並不開放予選民自由選舉產生,但在《基本法》起草時也列為可「循序漸進」地實現立法機關和行政長官雙普選,國際人權法也列入《基本法》條文內。

可是,好不容易才爭取得來的上述民主條件,過去20年所見,我們的參政者不但沒有珍惜這些民主要件建構出來的民主機制而加以維護,反而極盡破壞之能事。

改為發動群眾上街

要知道民主的玩意是否有建設性,在於參政者是否遵守民主機制,從而本着機制去爭取各種自由權利;多元社會的利益分歧也多元化,各自利益的分配都靠各種利益團體或個人去爭取,各人有得有失,此時失他日得,是社會正常的現象,不能因一時之失而怨天尤人,走向極端,進而怨及民主機制,憤然破壞機制。失去機制的效能,所有民主要件也會因為失去機制而無以為附,社會陷入分崩離析。

誠如全球見證的經歷:機制敗壞,民主不再,香港前景面對的危險正是如此,這不是危言聳聽,政治科學從全球實證研究得出的論據正是如此,不由得你不信。

當前見到的香港破壞民主機制的實情,當以立法會的機制受到的衝擊最為嚴重;立法會由過去的港英時代沿續下來的機制,就算九七前由香港議員到部分民選議員的機制,以民主要件來說,仍有很大的發展空間。

九七後也在《基本法》的憲制條文保證下,所有重大的民主要件都在《基本法》得到安排,單看立法會的機制便比九七前跨前了一大步,原有九七前立法機關不全由民選產生的,也都開放為民選;就算其中有部分議員由功能組別的選舉方法產生,但其議席是由開放選舉產生。

有人指其非一人一票直接選舉產生,不民主、不接受,因而連帶抱怨這個選舉機制,進而想盡辦法抵制或破壞這個機制,這不是建設性的取態;建設性的做法應從《基本法》第68條規定,循序實現立法會最終由直選產生所有議席。

在這天到來之前,建設性的做法是,從功能選舉制度爭取自己的議席,既然其選舉公開自由參選,機會平等,不能說功能選舉就不民主。

以美國參議院選舉辦法來看,參議院50州分開選舉,每州應該有的兩名議席;50州人口分布大小懸殊,以加州與阿拉斯加州來比,前者約4000萬,後者只有數十萬,數十萬可選出兩名議員,數千萬也只選出兩名議員,但在100個議席的參議院卻票票等值。

更甚的是,參議院與眾議院相比,參議院代表州權益的功能選舉設計,與眾議院平起平坐,其政治影響力還高過眾議院,但美國參政者並不因而要打倒參議院,可見其尊重機制的民主修養很到位,也可見港人不滿功能組別選舉而要去之而後快的取態是在破壞民主機制。

此外,在立法會拉布拉到《議事規則》受破壞,也是破壞立法會機制的行為,利用立法會選舉取得議席後,在立法會不依法定宣誓程序宣誓,違抗議會主席命令,令他沒法維持議會正常運作;為了反對重大立法不依議會「多數決」的辦法,轉而發動群眾上街示威,甚至借「公民抗命」等等,種種不依機制表決而以機制外的群眾運動決定輸贏,公開挑戰執法機關(包括警權與法權)的公權力……所有這些行為都是破壞民主機制的惡例,如果我們的參政者不自我檢討、不早日回頭,民主在香港沒有前途!

記住,這種參政玩意,不是民主玩意!

鄭赤琰  中文大學前政治系主任、華人學術網絡成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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