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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2月8日

黃健明

細說共享經濟

隨着Uber、Airbnb的冒起,「共享經濟」變成炙手可熱的概念。現時Uber和Airbnb的市值估計分別高達700億和300億美元,儼然成為陸上客運及酒店業的龍頭;有研究更加預期,共享經濟的整體收益到2025年將增長至3000多億美元,屆時便會與相關的傳統業務收益平分秋色。

共享經濟前景秀麗,以至不少新舊企業紛紛宣稱加入共享經濟行列,恍如當年科網熱潮時不少企業爭先恐後變身成為科網股。共享經濟的概念看似簡單,但仔細說來你會發現其邊界頗為模糊。

兩個難題與兩度板斧

共享經濟的根本想法是,用家把本來閒置的物品透過互相調配,做到物盡其用。什麼物品能夠共享其實沒有特定限制,但觀乎現時較為成功的共享概念,不難發現一些使用時間較為固定而閒置時間較長的物品,共享的經濟效益較大。

共享概念的應用其實非新鮮事物。大概以往上班時在升降機口撞見隔鄰揸車的陳生時,陳生順路「兜埋」便是早期的Uber;從前家庭主婦行唔開,要麻煩樓下蘇師奶幫手斬廿蚊叉燒,也算得上是屋邨板Deliveroo。

當然,受惠於網絡科技的發展,現時的共享經濟已經遠遠超越過去左鄰右里的規模。透過配有全球定位裝置的手機、互聯網這些科技,共享經濟現已成為一個由成千上萬個人組成的市場(peer-to-peer market);同時也衍生大量協助用家調配閒置資源的網絡平台。平台經濟學(platform economics)也成為一門愈趨重要的學科。

雖然網絡科技大大擴闊了共享經濟的疆界,同時卻帶來兩個難題:

一、當科技大大增加用家數目時,既增加共享的可能性,也增加配對的難度。對於外賣服務等用家沒有特別個人喜好和沒有什麼獨特性的物品和服務,共享平台通常會直接為用家進行配對以節省時間。至於如旅行住宿這些用家各有心頭好的物品,用家一般希望能得到更多選擇,共享平台則多數利用用家、甚至與用家喜好相似的群組的過往選擇紀錄和其他數據,向用家推介(推介系統,即recommendation system)。

二、科技拉近用家之間的距離,但並沒有增加彼此的信任。雖然大部分交易都有合約條款可依,但根本無法事前把各項細節全部代表清楚,於是口碑和信譽正好用來減低白紙黑字所需的交易費用,彌補這個缺口。

過去共享經濟主要局限於小社區之中,除了因為科技限制了聯繫範圍之外,同樣是由於透過小社區內人與人之間的緊密接觸,才能建立起共享物品所需的口碑。後來經濟活動在工業化和全球化下衝出社區,信任則是靠以大集團為主的中介以金錢和商譽建立。

共享平台上存在的,卻是大量互不認識的個體用家或產品提供者,可謂全無互信基礎可言。波士頓大學瑞桑托斯(Chrysanthos Dellarocas)教授曾經研究eBay的數據,發現接近九成的eBay交易中,買賣雙方都是首次接觸,正突顯這些由零散個人組成的市場,難以透過重複交易而建立互信。

自然有人操控評分

為此,網上市集於是慢慢發展出一套評分制度(rating system),希望透過每次交易過後用家的評分,為寂寂無聞的用家逐步建立口碑。克瑞桑托斯的研究發現,這套評分制度的確在發揮作用,面對陌生的交易對手,用家的評分往往影響交易價格,特別是那些金額較大、風險較高的交易。

不過,正如經濟學理論推斷,網上評分制度也有其限制。首先,評分花掉用家時間但不見得有什麼回報,因此用家評分的動機不大,eBay只有一半用家於交易後給予評分。此外,評分既然對成交價格存在影響,自然有人希望加以操控,而這方面在網上很易做到。

克瑞桑托斯發現,在eBay給予負評的用家竟然只有不足1%,正好反映這個情況。為了彌補評分制度的不足,共享平台一般也會事先篩選參與的用家,以及透過第三方(很多情況下是保險公司)對可能因違反誠信而引致的損失提供保障,以增加用家的信心。

科技帶來的問題,可以用科技、數據解決,但共享平台未來發展面對的最大挑戰,恐怕以監管法規帶來的掣肘為最。現時社會討論的重點是,傾向是否應該把固有監管傳統經營模式套用於共享經濟之上,還是為共享經濟另立規章。我卻認為共享經濟的定義和邊界模糊,因此把討論聚焦於如何監管「共享經濟」,必然難有定論。

直接針對營運模式

監管共享經濟的最直接問題是,我們應該如何定義「共享經濟」?雖然我們熟悉的共享經濟,一般是以租賃方式調配閒置資源,但是我們也難以否定透過買賣這些本來已被人閒置的物品,同樣也符合共享經濟善用資源的目的,因此不少意見和研究都把那些買賣二手物品的交易平台算作共享經濟的一部分。

同樣道理,也有人認為共享經濟着眼於能夠善用閒置資源,共享方式不一定局限於用家互相共享,也可以是集中由一個「用家」購置,再與眾多用家共享,反正在共享經濟中就有不少專為「共享」收租而購置物品的「用家」。如此一來,那些直接購置物品,然後透過出租把物件與眾多用家「共享」的出租平台,甚至所有傳統出租物品的公司都可以搖身一變成為共享經濟的一部分。因此,與其把焦點放在怎監管含糊不清的共享經濟概念,不如把精神直接花在如何應對個別行業出現的不同營運模式,特別是新的經營方式會否已經解決一些法規原先針對的問題。

以的士行業為例,固定車資為何而設?是否為了保障乘客避免與司機「口同鼻拗」?又或是避免在路上議價而引致交通擠塞?這些問題在有可信紀錄的叫車平台、不論稱為共享經濟與否,是否仍然存在?又或者一些住宿的共享平台,是否如酒店旅館般存在大量旅客的流量,因而須要面對同樣監管?這種直接針對實際的營運模式和監管目的進行的檢討,而不是對人為劃分出來的新舊經濟概念特事特辦,將更有助為行業帶來競爭和減低利益團體純為迎合概念喜好而浪費資源。

黃健明_香港浸會大學經濟系講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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