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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1月14日

林行止 林行止專欄

有償愛國美國第一! 多派糖國歌噓聲無?

一、

看美國體育賽事的觀眾——現場的及熒幕前的——莫不知道比賽特別是美式足球開賽前的升旗禮,或中場休息時加演的娛賓節目如唱奏美國國歌《星條旗之歌》時,在場大部分觀眾站立(當中以不符合「肅立」標準的人較多)、不少人右手按左胸,以示對國家的敬意與服從。這種令人動容的場景,有人以為自古(採納此曲為國歌的一九三一年)已然,其實大謬不然,以美國人受一七九一年十二月十五日通過的憲法第一修正案的保障,自動享有你數得出的各種(比如宗教、言論、新聞與集會等等)自由,換句話說,美人聽聞《星條旗》或觀賞升旗禮時有隨意坐立、蹲臥、飲食甚至瞌睡的自由,運動員當然亦享有這種「特權」,不過,如果他(她)們與體育會簽署的僱傭合同中有聽聞《星條旗》,或見國旗上升時應肅立、敬禮之類的條文,簽約者便須按合約的規定辦事。

資料顯示,在二○○九年之前,如果「班主」安排開賽前或於中場奏唱《星條旗》及行升旗禮,球員可置諸不理,以「班主」有這樣做的自由,球員則有憑己意作出反應的自由,他們可留在更衣室休息,直至「完畢」才上場。當年「班主」為節省開支,多半由業餘人士負責這些「愛國節目」,結果觀眾不感興趣,球場散漫失序。不難想像,有人(昔日所稱的「衞道之士」或「道德大多數」)認為喧嘩嘈吵萬頭攢動的體育館,便如一般流行曲音樂會般散漫無秩序,是對國歌(及國旗)的褻瀆,為扭轉此「不良習慣」,國防部(及稍後加入的國民警衞局〔National Guard Bureau〕),在國會議員「游說」下,決定「資助」(多以推廣及廣告合約形式出之)全美足球聯會(NFL)的成員隊會,以換取它們聘請專業藝人於賽前或中場舉行升旗禮及唱國歌!

美國共和黨眾議員、越戰「英雄」(特朗普認為他為越共擒獲不算英雄)麥肯(J. McCain)二○一五年聯同另一名共和黨議員,發表一份全長一百五十頁(百分之九十五以上是與各球會「交易」的紀錄)、題為《用金錢箍緊愛國主義——聯合監督報告》(Tackling Paid Patriotism)的報告(可於麥肯同名網站下載),這份「致納稅人書」,詳述聯署人如何與球隊班主達成「有償愛國協議」。報告開篇以驕傲的語氣說,二○一三年的一場足球比賽開場前,由八十名國民警衞組成的「護旗隊」(Colour Guard),浩浩蕩蕩,在雄赳赳的軍樂隊伴奏下扛國旗繞場一周,令民心振奮,全場歡聲雷動、愛國情緒達到沸點的場面!雖然球隊為此安排收取三十一萬五千元(美元.下同)費用,但兩位議員認為絕對物有所值。以區區三十多萬元換來數萬人,以至受他們感染以千萬計的電視觀眾熱血奔騰愛國情緒高揚的場面,大大提高美人的民族自豪感。兩位議員要向國人邀功!

為了向納稅人清楚交代,《報告》詳列每宗「有償愛國」(有償敬禮〔Paid Patriotic Salutes〕)活動的代價,細數一下,十四支全美足球隊在二○一二年至一四年財政年度間,一共收國防部六百八十萬……

二、

雖然麥肯議員為以此盞盞之數便能掀起觀眾愛國情緒而沾沾自喜,然而,詳述以稅款(國防部經費)和球隊簽訂對國旗國歌「敬禮合同」的《報告》發表後,惹來一片批評之聲,不少論者認為球隊應做好此種份內工作,不應收取納稅人的錢才搞愛國活動……「足聯」在輿論壓力下,決定從經費中撥款這樣做。二○一六年「足聯」把相關項目剩餘的七十二萬四千元「回繳」國防部!此後球會撥了多少專款安排唱奏國歌(請紅星主唱開支不菲)及升旗儀式,筆者未作進一步「實證」,但從上舉這些簡單事實,可見美國一切都是商業掛帥——即使表示愛國的活動亦如是。包括愛國活動的所有公共活動受商業贊助(國防部當然不是企業,但做法等同出錢買愛國廣告),何只美國,可說舉世皆然。本港很多支持建制的「群眾」集會,不都是「有償」活動嗎?只因付款者毋須向老百姓(納稅人)交代,而收款者要避稅令具體數據從未公布,因此蒙上神秘面紗而已;事實上,內地數額驚人的「維穩費」,相信亦有部分落入在媒體或公眾場合表態維護中央者的戶口!

撇除這類「眾人之事」的表演,商業性活動如組織支持歌星藝員的「啦啦隊」,亦非金錢莫辦,這且是自古已然的事。六十年代當紅樂隊歌星如「披頭四」來港受萬人空巷擁躉大包圍,便是顯例。公關公司僱請一班「適齡」群眾扮成「粉絲」,一見「偶像」便聲嘶力竭瘋狂「唱好」,希望營造出來的氣氛可令更多人受感染,進而令門券一早售罄。熱烈歡迎某位名人的場景肯定成為娛樂媒體的頭條,相關媒體當然亦可從中受惠,這是「天下沒有免費午餐」的另類解讀。美國體育活動搞愛國氣氛,表面看來,球會只有無形回報,但只要有關活動搞得有聲有色,加倍「吸睛」,商業贊助(廣告)隨之而至,球會便有實際(有形)得益。商業性活動(如音樂會如推介商品)同樣會帶來實質(票房和廣告)利益。

香港是個典型的市儈社會(殖民地教育可預期的後果,當然不是人人市儈,但說多數是市儈,是不致遠離事實的推斷),因此,仿效美國和內地,花點錢在培育愛國情緒及維穩令社會和諧上,當有積極效果。眾所周知,家有家規、黨有黨紀、國有國法,不過,有的國家有「國歌法」有的無法,強調要全面管治香港的「一國」有《國歌法》,而且已把之嵌入《基本法》,香港人只能引頸受戮或甘之如飴了!雖然刻下反對特區政府為《國歌法》立法之聲鏗鏘有力,但大家毋忘法律最終是為槍桿子服務的「實在法」,那意味反對終歸無效……在當局不希望出刀動槍開「洗頭艇」強迫驚嚇人民乖乖聽話的情形下,於推廣《國歌法》上,除了密集的言文宣傳,附帶一點物質誘因,加上內地官員不再那麼盛氣凌人,在公眾場合中「噓國歌」的躁動,應該可以慢慢平靜下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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