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8月26日
2014年12月11日警方在金鐘夏慤道採取行動清場後,歷時79天的佔領運動告一段落;當車輛重新駛過金鐘主要交通幹道後,香港彷彿一切回復正常,大家繼續你有你的生活、我有我的忙碌,然而在同一天空下,佔領運動的痕跡卻從未湮沒,佔中心結還沒解開。
當年9月26日晚,學聯與學民思潮在罷課集會後,呼籲參與者衝入政府總部東翼前地、即俗稱公民廣場,讓原定於10月趁着國慶假期才啟動的佔中運動提早開始。事件距今已近一年,但隨着周永康、羅冠聰與黃之鋒三人因衝入公民廣場在上周四被判加刑入獄6至8個月,這些塵封舊事又重現眼前。過去一個多星期,社會對於三子被判囚出現不少迴響,對律政司提出刑期覆核及上訴庭裁決的不滿情緒,當中有幾分夾雜着佔領運動期間抗爭的氛圍。
佔領運動的導火線,既是要爭取落實2017普選行政長官,也源於對香港近年現況的抱怨;當中既因政制停滯不前,更為中央過去幾年對香港的政策趨於強硬,令不少人覺得本港原有制度受損、變得愈來愈陌生。
爭取真普選的群眾,聲音是要追求民主、平等,也是要保留香港生活方式「真的不會變」。運動瞬間爆發,可說把過往多年來的怨憤推到一個頂點。
佔領運動最終在拖拉79天後,於人潮漸散、意志消磨庶近殆盡後,以清場告終。這一場運動極具爭議,應否用佔領方式爭取民主?應該撤退抑或留下?在曾參與的人士中也意見紛紜;這既是對所謂抗爭手法有不同意見,也是對香港未來發展與出路的想法存在差異。
然而,經過如此重大的社會動盪,特區政府顯得措手不及,以為清場能清走一切,按本子採取司法後續行動便可為事件畫上句號。其實,社會的不安與不信任還是持續下去。
律政司司長角色的尷尬
今次判刑激起社會一些人士對律政司的角色及司法制度的質疑,歸根究柢是對政府的不信任。其中,最讓泛民主派及社會針對的是,律政司司長袁國強在此次訴訟中決定提出刑期覆核有否政治考慮;尤其是外國傳媒引述政府消息指出,律政司內部對覆核有不同意見,最終「去馬」只因袁國強的堅持。
律政司被懷疑作政治檢控,並非始於今次事件;在青年新政梁頌恆與游蕙禎宣誓案後,去年底特區政府再向4名立法會議員採取法律行動,最終令他們也同樣被褫奪議員資格,結果引來外界較大疑慮;因為,不少泛民議員在宣誓時也曾「加料」作政治表態,為何律政司卻偏選那4人?是要為建制派掙回議席、為選舉部署考慮,還是真有充分法理依據?至於律政司就反對新界東北發展衝擊立法會及「雙學三子」衝入公民廣場兩案上訴覆核刑期,也予咄咄逼人的印象,最終法庭加刑,再加深社會的擔憂。
律政司司長是特區政府主要官員之一,政圈以至社會人士均相信北京只許讓「信得過」的人來出任此位;所以回歸後首任律政司司長是建制派內根正苗紅的梁愛詩,而非外傳首任特首董建華屬意、過往在立法會內有「Bill(法案)王」之稱的夏佳理。曾獲內地委任為地區政協的袁國強,自然也被視為北京「信得過」之列。於2002年特區政府推行問責制時,律政司司長更理所當然成為政治任命官員之一。
律政司司長既是港府主要官員,又主管刑事檢察,在法律制度中扮演重要角色,兩者如何協調,一直有爭議。因此,2001年立法會內討論問責制期間,當時的大律師公會便指出:假若律政司司長一職要成為政治任命,則律政司司長的法律職能必須轉交另一位律政專員履行,例如法律政策專員或刑事檢控專員,而律政司司長只須負責法律政策的工作。
不過,有關意見最終不獲接納;政府強調此舉有違《基本法》,因為當中第63條說明賦予律政司司長掌管刑事檢控工作的權力。
印象使然 有理說不明
港府的說法是否恰當,不同法律界人士觀點有別;例如前刑事檢控專員江樂士認為仿效英國當地的改革建議,把有關檢控工作交予律政司內其他官員負責,那並無違法。然而,即使外界對律政司司長的角色存疑,回歸以來除了1998年的胡仙案外,社會基本上對這問題很少爭論,直至近日上訴加刑案後,才再次讓人關注律政司司長的角色有否背負着政治任務。
律政司司長在過去一個多星期,已先後多次就事件發表聲明,以及撰文回應;當中一些事實以至誤解,應有助釐清,但律政司司長在政治面前,能否維護法律的尊嚴,那是公眾印象與信任的問題,則恐怕有理說不清。
過去幾年間,佔領運動心結未能釋除,社會繼續撕裂,對立陣營之間仍然存着互不信任,各有鮮明立場;今次,對加刑案迴響甚大,其實也不過是當天的延續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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