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8月19日
香港人一直相信法庭和法官,有時甚至視之為神聖,經常以法律女神泰美斯(Themis)作為圖騰。
這星期,在律政司提出上訴後,法院先判處反新界東北發展的13名示威者入獄8至13個月,隨後在周四再把2014年9月衝入「公民廣場」而被捕的的羅冠聰、黃之鋒與周永康加刑,由原判社會服務令或緩刑,改為即時入獄6至8個月,社會上便有意見開始質疑,香港的法院已悄悄地跟政府來個「三權合作」,變相成為管治的武器。然而在現實世界中,法律制度其實是用來解決糾紛、規範社會以及方便管治,不多也不少。
訟費面前 並非人人平等
法律制度被視為保障香港人權與自由的最後一道防線,社會普遍對法庭和法制抱持非常正面的態度,往往會為此而群起捍衞法治尊嚴。就像2015年底終審法院前常任法官烈顯倫以〈難道司法制度夢遊直至2047?〉(Is the Judiciary Sleep-walking Towards 2047?)為題演講,批評法院效率問題,但由於他同時狠批司法覆核遭濫用,又挖苦法律學位還未讀完的梁麗幗可把「控告特首寫入履歷」,頓然成為輿論焦點。他另外提到的普通法延續、判詞冗長「離地」等等問題,便沒有人再有興趣討論。
任何人一旦捲入官司,不論是否牽涉政治,他們花在訴訟的開支將會十分巨大,若非等閒之輩,或者沒資格申請法援,根本難以負擔,官司纏身導致破產者大不乏人。而且一宗官司往往延宕數月至數年,即使有經濟能力負擔訟費,但長年累月的拉鋸始終磨人心志。相對於擁有龐大人力物力的政府和財團,普通市民根本無法擺脫「生不入官門」的恐懼。若說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那現實卻是有能力負擔訟費的人「更加平等」。
法律制度既有這樣那樣的問題,但與此同時仍然值得信賴,因為大家相信,任何人行差踏錯亦須面對法律制裁,天子犯法與庶民同罪。
盲目崇拜 只怕一廂情願
只是,大家要明白法律制度本來就是管治的一部分,有其社會功能,也有其限制;若對法制過於盲目崇拜與維護,只怕是一廂情願;同樣地,因着一些判決而懷疑甚至認定法治已死,恐怕也是情緒主導,言過其實。
在今次「雙學三子案」中,原審裁判官與上訴庭的判決截然不同。原審裁判官對於三人的行為有負面批評,又有正面肯定;但同一案件放在高等法院上訴庭,法官對三人的行為予以強烈批評,質疑三人的強行非法進入「公民廣場」,自以為是,漠視法紀,並且質疑「一些有識之士,鼓吹『違法達義』的口號、鼓勵他人犯法……更視之為光榮及值得感到自豪的行為」,是為「歪風」,認為三人罪行嚴重,更要「阻嚇同類罪行」,以「維護法治的尊嚴」。
上訴庭的判決理據有爭議,但現實上法院從來是社會的縮影,法官當中既有開明開放,也有作風保守,各有不同的法律觀點,法院的判決不可能盡如人意。過往如是,今天亦然。
對於上訴庭的法律觀點,社會不妨以法論法,但是否「法治已死、三權合作」,則有商榷餘地;兩個律師會和部分學者不予苟同,認為案中被告就所干犯的罪行是經適當的法律程序審理而獲定罪、判刑,不應作出沒根據的攻擊。
觀點不同 判決難盡如意
無可否認,社會崇尚法律制度的同時,近年漸見政府樂於以法律途徑解決問題,而且經常把「尊重法治」掛在口邊。政府過往不會對抗議行為採取法律行動,今天示威者隨時有可能面對訴訟,或者嫌輕判而提出上訴,以求達到政府或建制所想見的結果。至於政府是否用盡法律制度、對異見者窮追不捨?不同意見者大可以這樣說,但在建制或一些人眼中,泛民主派過往因不滿政府的判決而提出司法覆核,也會被批評為用盡其司法權利。
說到底,社會必須承認,各級法院和個別法官總有不同的觀點,導致不同的判決,任何人毋須把法律制度想得太過理想、過於一廂情願,否則只會脫離現實。更何況,法庭是演繹、執行法例之地,而法例則是由政府負責提出、並由立法會通過;不少香港人一直在批評政制有偏差,質疑行政主導以至立法會功能組別的代表性,在這政制下又怎能期望法庭的判決盡如其意?
英國BBC近年有一套律政劇Silk(《皇家律師》),劇中女主角Martha在游說陪審員時便說過:「這裏有法律,這裏也有對與錯,兩者卻並非時常站在一起,因此便須由陪審員來填補這空隙。」法庭判決跟對與錯不一定劃上等號,法院只是管治制度的一部分,社會的縮影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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