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4月11日
近日,筆者看過一段有關保健食品的報道,當中指出市面上聲稱有肉靈芝製成的保健食品具治病功能,更獲取了美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的認證,當中有公司網頁更列出真實個案、專家評述等方式宣傳。然而,香港現時並未有一套完善的法例針對性地監管保健食品的安全,只依靠其他現行法例作出所謂監管,但其實存在不少漏洞,根本未能保證這些保健食品的安全,市民一旦長期服用這些產品,可能會影響其健康,絕對不能忽視。
根據現行法例,保健食品是按其成分受不同的法例監管,如保健食品含有藥物成分,便須根據《藥劑業及毒藥條例》(第138 章)的規定註冊為藥劑製品,但大部分保健食品都不含藥物成分,故不屬此條例監管之列。此外,如產品含有中藥成分,便須根據《中醫藥條例》(第549 章),註冊為中成藥,但不是所有保健食品均含有中藥成分,故此法例亦無法全面監管保健食品。如果無法歸類為中藥或西藥的保健產品,則會當作一般食品,以《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第132章)與《食物及藥物(成分組合及標籤)規例》(第132W章)規管。
可惜大部分保健產品都只含極微量或不含該7種營養素,所以現行的營養標籤制度根本不適用於保健食品。而《不良醫藥廣告條例》中,列明禁止廣告聲稱某產品或療法可預防或治療該條例所指的疾病或病理情況,規管範圍涵蓋產品標籤上的保健聲稱。
然而,我們雖然從不同途徑見到這些保健食品宣揚其治病功能,但為了逃避法例的規定,市面上售賣的保健食品的包裝中,很多都列明不含治療作用,藉着這些手法避開法例的要求。由此可見,現時的規管極為鬆散,依靠上述法例根本無法全面、有效地規管保健食品的安全。
其實現時已愈來愈多人嘗試以保健食品維持身體健康。有調查發現,有近九成人曾服用各樣保健食品,有近七成人覺得有效;當中最新發現服用保健產品有年輕化的趨勢,有近六成19至25歲的受訪者都有服用保健食品的習慣。再者,大部分服用保健食品的習慣,都是以每天服用一定劑量的形式,如保健食品含有影響身體健康成分,將對公眾健康構成直接影響,情況令人擔心。
多年前,筆者已與業界合作共同推動更完善的制度監管保健食品。首先,政府應就保健食品訂立定義,把保健食品與「藥物」和「食物」分開作獨立規管。雖然,國際上對保健食品定義沒有定論,但當局可參考中國、台灣、澳洲、美國等地的做法,或諮詢本港保健食品業界的持份者,為保健食品設下定義。
其次,當局應盡快立法,一套完善的法例針對性地監管保健食品的安全性、成分及功效,規定保健食品的標籤,須列明所有成分、服用指示、潛在的副作用、不適宜服用的人士等,以便消費者選購;同時,須定期抽查生產商及已上架之產品,確保生產的保健食品合乎安全和衞生水平。當局亦應監察產品所作出的功效聲稱,局方可考慮要求生產商提交功效認證或科研報告,甚至主動抽檢,確保產品的聲稱功效屬實。
除此之外,為大眾提供清晰可靠的資訊並進行教育宣傳亦相當重要。政府可考慮加強與業界溝通,設立登記制度與產品清單,方便市民參考。同時,透過不同渠道教育公眾如何衡量是否需要服用有關產品、各類保健食品效用的真確性、如何選購合適的保健產品等,讓消費者可作出知情選擇。
保健食品愈趨普遍,政府必須正視問題,制訂完善的法例及政策監管保健食品,保障市民健康。
李國麟_立法會(衞生服務界)議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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