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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月5日

丁望 思維漫步

設故宮文博館 何懼公眾諮詢

「一黨領導」體制下的社會,黨在法上,官在民上,權比法大,官員多有官威的亢奮,恰如《聊齋志異》夜叉國的故事:「出則輿馬,入則高堂,上一呼而下百諾,見者側目視,側足立,此名為官。」

在當代的社會,有官威亢奮的官者,高高在上,不屑與民眾對話溝通。因此,有香港特區大官曰:西九文化區在5年內設香港故宮文化博物館(下稱故宮文博館),不舉辦公眾諮詢,以免相關的中央部委尷尬(大意)。

港官「忽然宣布」建故宮文博館,事前密不透風,為「照顧」京官的面子(官威),竟「省略」法定的諮詢程序。此舉有違相關條例之嫌,亦暴露兩地的「官本位」之弊:目中無人(不向港人諮詢),依官意行事。

繞過公開諮詢的法定程序,引起獨立思考群的質疑,是港人近日特別關注的社會事件。立法會監察西九委員會副主席陳淑莊、都市規劃和園境界的專業人士,有是否「違反整體規劃原意」之問。

涉歷史文化 邀兩岸參與

以歷史文化的視角觀察,筆者歡迎故宮文博館「落地」香港,在長期的展出和演講活動中,展示中華歷史文化的大輪廓。只要是純歷史文物類的展館,而不附帶(或偏重)當代紅色基因的政治宣傳,應有助於港人、遊客對中華歷史文化的了解,讓人在回顧歷史和經濟發展、探索專制和戰爭的悲劇中,體認社會對話、和諧與文明的可貴。

對於故宮文博館,筆者還有伸延的願景:港方扮演更具活力的兩岸橋樑,在建館後,邀請在台北的故宮博物院,不時參與文物展出和相關的學術座談,讓分散兩岸的中華歷史文物能交滙於香港。這種交滙,既可讓兩岸收藏的古文物有「聚會」的平台,吸引兩岸和外地的中華歷史文化探索者,亦可讓香港的文化旅遊有增值的資源。

港官稱展出北京故宮的藏品,「大家(的)反應應該都是正面的」。既然評估「正面」,何必避開法定的諮詢程序?

港官的不諮詢「理由」,一是「若大家用大半年走這些程序,若有某一方面不同意,就會產生一個非常尷尬的局面」;二是以四川大熊貓作簡單的「類比」:2007年「中央送給香港」一對大熊貓,並無事先的港人諮詢。

避公眾諮詢 衝秩序文化

這是站不住腳的。為了顧及京官及更高領導人的官威,避免「非常尷尬的局面」,聲稱「很難在社會上作所謂的公眾諮詢」【註】,觸動了法律底線,不尊重港人的知情權、參與權,衝擊了香港的秩序文化。

在西九建故宮文博館,佔地10000平方米,耗資超過35億元,是大型工程和文化項目,絕不能與海洋公園收一對四川大熊貓相提並論,港官的簡單「類比」有點滑稽。

更為重要的是,建館涉及法律和西九的規劃原意。依據憲報公布的〈西九文化區管理局條例〉(檔案編號27 of 2008,版本日期2008年7月11日),第19條對公眾諮詢的規範是:

「管理局須就關於發展或營運藝術文化設施、相關設施及附屬設施的事宜,及任何其他管理局認為合適的事宜,在該局認為適當的時間,藉該局認為適當的方式,諮詢公眾。」

香港是法治的社會。在「一國屋簷」下有「兩制」邊界的內涵,其一是行政管理在法治的軌道上,依據法律和相關的程序行事,以維護香港原有的秩序文化。

秩序文化是在香港法治、制度的基礎上,規範秩序、確立遊戲規則的社會文化;從排隊守秩序上車、公屋輪候,到大型公共工程項目立案前的公眾諮詢,都與秩序文化有關。《論語》謂:「禮之用,和為貴」,「約之以禮」,是儒家以禮約束個人言行的秩序文化理念,後人值得深思。

西九建故宮文博館,是在西九管理局法定的管理權範圍內,為何不能依據相關條例展開公眾諮詢?港官把法定的諮詢稱為「所謂的公眾諮詢」,令一群獨立思考的港人感到「港人被拋棄」(或許是誤會?)有人問:不諮詢,京官說了算數?京官可能的「尷尬」比香港法律、法治還重要?這是「兩制」還是「一制」?

此問雖有激動之情,但顯現維護「兩制」邊界者的焦慮,港官有責任面對公眾提出有說服力的解釋。既有評估「正面」的自信,何不消除黑箱作業,讓港人享有知情權、參與權、監察權?

景觀和功能 應自由討論

公眾諮詢不僅涉及法律和程序,還關連公共工程規劃的「原創」(原意),包括景觀、功能的協調。

西九的規劃設計,可歸納為「三大」構想:大型表演場地(MPV)、大商場、大人流。這是兼顧文化項目、商業、旅遊多元利益,關乎不夜天式的動態協調。

故宮文博館是靜態、時序限制多的項目,與動態群湊在一起,景觀和功能未必協調。把故宮文博館設在文化中心、博物館一帶,或是更佳的「選項」。

這一類景觀結構、公共設施功能的爭議,在「一黨領導」體制下難有公眾平台。五十年代北京強拆古建築群、九十年代建鴨蛋型全西式劇院,都引起公眾質疑。建築學家梁思成(梁啟超子)曾呼籲保留北京的故都風貌,卻受到圍攻。

在自由制度下的香港,這一類爭議可在公眾諮詢、公共討論空間中辯論,不應刻意迴避。

註1:http://www.info.gov.hk/gia/general/201612/26/P2016122600941.htm

(英文版本由EJ Insight翻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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