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0月22日
政府再度出手,這次比要求立法會參選人簽署「確認書」更為直接。由律政司司長袁國強代表特首梁振英漏夜向高院提出緊急司法覆核,當即獲高院接納並宣布11月3日開審;而立法會的補宣誓,則在建制派製造流會而令梁頌恆、游蕙禎、劉小麗3位準議員未能完成宣誓。
政府的果斷行為和建制議員空前迅速的一致行動說明,民間洶湧澎湃的怒火不可輕視和阻擋。
早就聽說,激進泛民會在立法會宣誓儀式上「玩嘢」,卻沒想到這幾位準議員玩得如此荒謬、癲狂;要知道立法會是一個嚴肅莊重的議事堂,宣誓是表達議員擁護《基本法》和對香港特別行政區効忠的基本要求。有人責備這幾位不知輕重的準議員把宣誓當作「玩泥沙」,其實他們何只玩泥沙這麼簡單,而是借宣誓的機會發洩對國家、民族的侮辱和不敬,公然違背宣誓規則,挑戰《基本法》的權威。
由於事先張揚,宣誓現場一舉一動都暴露在全球民眾的視線之下,丟盡港人的臉。
事態還在發展,結局尚不得而知,但這幾位未能完成宣誓的準議員當初以為可以「玩一鋪」再來一場違心的「發假誓」,然後照樣能戴上高薪厚祿的烏紗帽,在立法會繼續「播獨」,看來這個如意算盤打不響了。
發誓和宣誓類似,宣誓相對來講更為隆重,是個莊重的儀式,宣誓人須莊重地說出其立志和承諾。為增加可信度,宣誓者必須為自己的誓言承擔責任。坊間最常見的是「對天發誓」,因為人們都相信「舉頭三尺有神明」,對着天,誰敢嬉皮笑臉、粗言穢語、口是心非?因為「人在做、天在看」,發假誓或者事後違背諾言者將遭天譴和報應。
現代人有人選擇對自己信仰的神宣誓,手按經文,加重莊重的成分,但同時也受法律的監督。根據《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31條,「宣誓下作假證供」是刑事犯罪,罪成者最高可判監禁7年。
梁頌恆、游蕙禎身披港獨標語,兩次故意以侮辱和不文字眼代替誓言,包括其他的身體語言都刻意向人們顯示,他們並不認同立法會議員的誓詞,已經觸犯《宣誓及聲明條例》,取消議員資格理所當然,也是他們咎由自取。立法會主席如果再次給予他們重複宣誓,無疑違反立法會宣誓的本意和原則。
從來,候任立法會議員就職宣誓只有一次,並沒有「重複宣誓」的規定。有人事前宣揚「玩嘢」,以為可以重複宣誓是誤導,緣於前立法會議員黃毓民曾經「玩嘢」後主動表示悔意,立法會主席「法外開恩」的一次破例,但這不能成為立法會慣例。
當然立法會主席是有權在極個別情況下如疾病、嚴重口吃、閱讀障礙、腦癱等安排一次重複的機會,但必須是宣誓者首次宣誓時也充分認真、並認同誓詞內容為前提,否則人人都先來一次「玩嘢」,再正式宣誓,立法會將從此禮崩樂壞,大亂必矣!
說到底,這場宣誓鬧劇是立法會大門前的一場攻防戰,中央底線是堅決抵制港獨分子在立法會「播獨」,且相信香港特別行政區現有的法制武器尚且管用,如:
一、11月3日高院判決勝訴,但按過往經驗把握不大;
二、立法會主席否決重複宣誓資格,但剛上任即「打倒昨天的我」也有難度;
三、建制議員繼續製造流會,但也會造成內傷。
設若上述武器都未能阻止港獨「播獨」,人大釋法這一重型武器隨時派上用場。
莫名其妙的是,激進泛民對釋法高度抗拒,但為何做出的行為卻是步步逼中央出手,是大腦失控還是神經錯亂?
香江吳歷山 智滙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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