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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7月22日

鍾誠祥

選管會作繭自縛愚不可及

立法會選舉提名期開始前兩天(14日), 選舉管理委員會(選管會)忽然提出所有參選人必須簽署一份「確認書」,聲明擁護《基本法》第1、12、159(4)條。此舉一出,政圈嘩然,不少非建制派候選人直斥此為政治篩選, 打壓表達自由之舉,因而決定暫時拒絕簽署有關文件,並急晤選管會主席,要求澄清拒絕簽署「確認書」的後果。

不料,選管會主席的回應竟然是「確認書純粹是出於行政方便,方便選舉主任履行其工作」;又指即使候選人拒簽「確認書」,也不一定會影響其參選資格。這樣的回應簡直令筆者啞然失笑,選管會主席不但未有消除大家對「確認書」的疑慮,反而添加了更多問號。

首先,如果「確認書」真的是為了「行政方便」,那麼選管會就要說明未有「確認書」前選舉主任在履行其職責時遇上什麼行政困難。可惜選管會至今仍未明確解釋所謂行政困難的具體細節和「確認書」在這方面的具體作用,這難免令人感到選管會的說法只是掩飾政治篩選意圖的藉口。即使筆者退一萬步思考「確認書」可能的實際行政用途,也想不出能自圓其說的邏輯。

按筆者理解,每位立法會選舉的候選人均須作出擁護《基本法》的法定聲明,即是若選舉主任認為某候選人明顯未有擁護《基本法》,便可以根據候選人違反法定聲明的原因取消其參選資格。似乎「確認書」是為了方便選舉主任判斷候選人有否違反法定聲明,但筆者斷言這做法根本並不可行。

事實上,選管會要求候選人簽署「確認書」的用意相當明顯,是要求候選人確認擁護香港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一部分,特區政府必須附屬於中央政府的主張,日後若候選人出現任何鼓吹香港獨立的言行,選舉主任可以此限制候選人的有關言論,甚至考慮取消其參選資格。但身為公務員的選舉主任一向恪守政治中立,要求他們因應候選人言行而作出政治判斷並不適當,加上現行法例對此並無清晰條文說明,稍為稱職的公務員都不會冒這行政和法律風險作出此判斷,結果「確認書」最終只會淪為一紙空文。

從行政角度看,「確認書」不但未能達到行政方便的效果,反而只會添煩添亂,殊不可取。以行政理由提出簽署「確認書」的要求,實在難以服眾。

更奇怪的是,為何選管會只針對港獨言論?其實不少候選人都可能會提出其他與《基本法》牴觸的主張。例如有人提出永遠保留功能組別,這是否違反《基本法》第68條中立法會選舉最終達致全面普選的規定?又例如若有左翼候選人提出香港應透過顯著加稅來達致更平均的財富分配,這又是否違反《基本法》中低稅率和簡單稅制的原則?這些主張會否構成違反擁護《基本法》的法定聲明,因而導致提出這些主張的候選人被踢出局?選管會是否需要調整其「確認書」?

無論選管會發出任何聲明,都難以掩飾匆匆提出簽署「確認書」的要求背後的政治意圖。選管會本身是獨立和政治中立的法定機構,其主席和委員分別是法官、學者和律師,按道理根本毋須自行作任何政治決定;也就是說,筆者傾向相信今次選管會的決定是基於來自特區政府的極高層人士的影響。

為確保選管會的中立性,筆者促請馮驊主席立即交代整個「確認書」機制的決策過程,以及當中曾參與的所有官員,以證明他與選管會其他委員並無作出任何政治決定,否則此事將嚴重削弱選管會的公信力。

如果選管會一眾委員不願意說明今次事件的始作俑者誰屬,或是真的由選管會自身作出此明顯屬政治考慮的決定,筆者只能嚴正地要求馮驊與選管會全體委員辭職,以承擔破壞委員會政治中立的政治責任。只有這樣,香港的選舉才能確保公平、公正、公開。一旦發現任何特區政府官員曾在「確認書」一事中發揮影響力甚至施壓,該名官員無論位置多高,都應該立即下台以承擔責任。

筆者個人並不主張港獨,但絕對不能接受任何試圖打壓某種政治言論的選舉規範或限制,任何的政治主張都應該交由選民決定是否接納。倘若港獨思潮真如一些親建制論者所言是極小撮人的主張,選管會或政府又何必阻止選民以選票把這些主張判死?虛怯的梁振英政府和選管會今回實在是作繭自縛,愚不可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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