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

2019年11月22日

盧安迪 自由的國度

關於特赦的思考

曾鈺成先生早前接受訪問,提出了就本港今次政治風波進行特赦的兩個構想,分別是特赦罪行較輕的示威者,以及定下期限,只在某日子之前的罪行可以特赦。我受曾先生啟發,也對這個問題作了一些思考,在此拋磚引玉。

首先,我們可把討論範圍擴闊:除了大量示威者被捕外,也不能排除經調查後,會有警員被檢控。事實上,幾年前的朱經緯案和七警案已說明,警員因工作時的違法行為被定罪是一個實質的可能性。所以,我們可把對示威者和對警員的特赦一併考慮。

現時社會撕裂如此嚴重,好像很難找到一個可令各方滿意的特赦方案。一方面,部分市民認為警察沒有做錯,示威者是無理取鬧,應予嚴懲。另一方面,其他市民則認為示威者應被釋放,而濫暴或濫權的警察應被繩之於法。雙方的觀點南轅北轍。

然而,在某種意義上,雙方其實有一個共通點,那就是各自都深信對方的暴力違法情況比己方嚴重,而如果公正調查、檢控和審判,對方的刑責會比己方多。這個「共識」看似沒有什麼用,但其實它可讓我們設計一個現階段盡量使雙方接受的特赦機制。

我的想法是,示威者和警方可被給予同等的特赦總額(就各人刑期總和而言),而這個總額可以盡量大,直到其中一方的所有刑期都已消除,總額不能再增加為止,而另一方多出來的刑期則不獲特赦。特赦總額應優先用在較輕的罪行,即較短的刑期。

雙方特赦刑期相等

當然,以上只是一個基本原則,實踐中不可能完全精確。讓我舉一個簡單例子來解釋。假設示威者有30人被判監1年、5人被判2年、3人被判5年,警察則有10人被判1年、7人被判2年、2人被判5年。(這裏的人數和刑期都純粹是為了計算簡單,以便說明背後原理,而非對應現實的數字。)

於是,示威者的總刑期是55年,警察的總刑期是34年。如果取到最盡,則雙方各有34年的特赦總額,警方可全身而退,而示威者的刑期則有剩餘。如果只特赦被判1年的示威者,則共特赦30年;如果特赦被判2年或以下的示威者,則共特赦40年,只有被判5年的3名重犯要入獄;不妨採取後一種較寬容的做法【註1、註2、註3】。

固然,在法律上,其中一方的違法行為不會令另一方的違法行為變得正當,但在政治上,這種刑責相抵的特赦機制,至少可給雙方較為公道的觀感。儘管最極端的兩翼永遠無法完全滿足,但較溫和的市民會較易接受。

一方面,如果有「撐警」人士相信警察沒有絲毫做錯,則他們會預測在這機制下,由於警察的總刑期是零,因而不會有示威者獲得特赦。如果有示威者被特赦,那只能因為是有警員被證實犯罪,所以「撐警」人士某程度上也是「冇得怨」。而且一些犯罪最嚴重的人士仍會需要服刑,符合「大惡不赦」的宗旨。

另一方面,如果支持示威者的人士相信警察的暴力違法多過示威者,則他們會預測在這機制下,示威者會全被特赦,從而達致他們的其中一個訴求。再者,在他們眼中,「勇武」行動的部分正當性是基於對警方濫暴的反作用(reaction),所以如果到頭來他們的暴力違法多於警方,「凸咗」的部分要負刑責,也較易接受。

找出真相 化解分歧

由此可見,在我提出的特赦機制下, 儘管矛盾雙方對結果會有不同預測,但他們都不會太抗拒自己預測的結果,也會認為機制本身是相對合理的。某程度上,這個機制是把雙方的分歧延後到找出真相後、基於事實基礎來化解,而非現在「雞同鴨講」。相應地,調查和檢控的公正性就更形重要。否則,支持示威者的市民會擔心有太多犯了罪的警察逍遙法外,因而也減少了示威者的特赦額度。

執筆之時,未知區議會選舉會否如期舉行,但無論如何都會在兩周內舉行。市民通過選票抒發感受後,街頭衝突可能會有一段短暫的相對緩和。如果把握這個寶貴的窗口做一些事情,可能是化解危局的轉機。例如特區政府可在選舉後不久,宣布將會成立獨立調查委員會,由極具公信力的人士主持,在2020年1月1日開始運作,而在元旦凌晨之後的違法行為將不獲特赦。這個時間安排有「海日生殘夜,江春入舊年」的象徵意義,讓香港可有個新年新開始。

值得一提的是,雖然獨立調查委員會本身不負責刑事檢控,但它也可加強市民對日後檢控公平性的信心,因為如果檢控情況跟獨立調查揭示的雙方暴行比例有太大反差,政府將很難交代。所以,獨立調查有助解決我的特赦建議涉及的信心困難。

在《天龍八部》中,少林寺的掃地老僧把蕭遠山和慕容博打得閉氣後,讓二人內息相濟,共同復甦。正如掃地僧所說:「王霸雄圖,血海深恨,盡歸塵土,消於無形!」與其冤冤相報,我的特赦建議可讓警方和示威者的罪業互相消弭,日後共同重建香港。

但正如掃地僧曾被蕭峰和慕容復誤會而追究,更「硬食」了蕭峰的「降龍十八掌」,獨立調查和特赦的決策,難免也會引起部分人的激烈反對。我只想跟行政長官說,如果不知道誰對將來效果的判斷更可靠,至少有一件過去的事是可以作為參照的:現在沒有人會否認,當日決定把《逃犯條例》修訂硬闖,是嚴重的政治誤判。那麼,當日是哪些人已經令你「衰」了一次呢?

盧安迪_史丹福大學經濟學系博士生

註1: 另一個可能性則是加入曾鈺成先生提到的「罪分輕重」的考慮。那麼,即使總刑期較短的一方,也未必是全獲特赦(即特赦總額不是取到最盡)。在上述例子中,可以只特赦雙方被判刑2年或以下的人士。

註2: 一個技術困難是,不同人士不是在同一時刻被判刑,而如果行政長官等到整體情況明朗化後才作出特赦決定,則部分人士會已經開始了服刑。

註3: 既然操作上無法完全符合「雙方特赦總額相同」的原則,而且那個原則本身也有很多定義不嚴謹之處,所以實際宣布時可採取較模糊的字眼,例如「衝突各方的特赦程度會相互適應」云云。

 

(編者按:盧安迪著作《自由的國度2──STEM教育與美國》現已發售)

歡迎訂購:實體書、電子書

 

放大圖片 / 顯示原圖

放大圖片 / 顯示原圖

訂戶登入

回上

信報簡介 | 服務條款 | 私隱條款 | 免責聲明 | 廣告查詢 | 加入信報 | 聯絡信報

股票及指數資料由財經智珠網有限公司提供。期貨指數資料由天滙財經有限公司提供。外滙及黃金報價由路透社提供。

本網站的內容概不構成任何投資意見,本網站內容亦並非就任何個別投資者的特定投資目標、財務狀況及個別需要而編製。投資者不應只按本網站內容進行投資。在作出任何投資決定前,投資者應考慮產品的特點、其本身的投資目標、可承受的風險程度及其他因素,並適當地尋求獨立的財務及專業意見。本網站及其資訊供應商竭力提供準確而可靠的資料,但並不保證資料絕對無誤,資料如有錯漏而令閣下蒙受損失,本公司概不負責。

You are currently at: www.hkej.com
Skip This Ad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