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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榮光》禁令被拒 律政司獲上訴許可
官指基於國安重要性 屬法律新領域

2023年8月24日

律政司早前就高等法院拒批反修例歌曲《願榮光歸香港》禁制令提上訴,原審法官陳健強昨天批出上訴許可。陳官書面判詞指出,律政司挑戰大部分原審判決內容,質疑律政司上訴理據大多是重塑早前審訊時提及的論點,但基於國安重要性,相關法律是新領域(new frontier),故就大部分理據批出上訴許可。陳官在判詞表明,是否批出臨時禁制令是法庭酌情權,上訴庭在推翻下級法院酌情決定時,需要達到很高門檻。

特首證明書效力無可置疑

根據律政司早前公開的草擬上訴通知書,律政司提出七大上訴理據,包括主張國安事宜具壓倒性重要,陳官裁決時未有考慮,無給予國安事宜最高比重;特首早前按《港區國安法》第47條發出證明書,認定擬禁制的4項行為有違國安利益,證明書對法庭具約束力,法庭應遵從行政機關的判斷。

陳官形容,律政司極力強調法庭在國安事宜上可行使的酌情權「極度有限」。然而,陳官認為律政司將4項禁制行為構成涉國安罪行,與法庭應否行使管轄權批出禁令有所混淆,重申即使沒有特首證明書,法庭亦已接納這些行為屬犯罪行為的說法。陳官亦表明,法庭決定是否批出禁令時,必須考慮禁令是否具功用。惟在審訊中,律政司一方未提出特首證明書如何協助法庭判決,亦未有解釋為何法庭不是合適位置評估禁令功用。就律政司主張法庭評估禁令功用時,特首證明書有幾乎無可置疑的效力,陳官考慮到國安重要性,故批准上述上訴理據。

對於律政司認為陳官錯誤套用「相稱性測試」,除非法庭認為禁令完全無助防範、制止和懲治違法行為,否則應批出禁令,以及陳官錯誤判斷禁令可能與現存刑法有衝突。陳官在判詞提出,這兩項律政司理據涉及法律爭議,因此批准上訴許可。

拒以寒蟬效應有錯作理據

律政司亦質疑陳官錯誤裁定,批出禁令會產生寒蟬效應。陳官在判詞直言,無法同意律政司所指出,法庭針對寒蟬效應的評估「完全錯誤和站不住腳」,因法庭必須考慮禁令可能帶來的影響。他重申,若禁令有真正作用,並與刑事法律沒衝突,他不會基於寒蟬效應而拒批禁令,因此拒絕律政司以此作為理據上訴。

律政司上訴的另一爭議,是質疑陳官無考慮所有情況,例如禁令實施後,可有效制止大多數市民犯法,讓執法部門集中資源偵查「根深柢固的違法者」,以及互聯網平台營運商只有在法庭頒布禁令才願意移除內容等。陳官在判詞表示,難以理解律政司的說法,前者是律政司上訴時才首次提出;惟考慮到後者,即禁令有助當局要求互聯網平台移除有關《榮光》內容,為律政司申請禁令的主要原因,故批准律政司以此理據上訴。

律政司早前入稟申請的禁制令,旨在禁止4類行為,包括任何人具煽動他人分裂國家、侮辱國歌意圖,以任何方式傳播或表演《榮光》的旋律、歌詞或改編版本;任何人亦不可協助或教唆他人進行有關行為;明知而授權、准許或容許他人進行有關行為同應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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