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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院駁回呂世瑜上訴 維持監5年
國安法強制刑罰 認罪非減刑因素

2023年8月23日

終審法院就首宗涉及《港區國安法》刑期分級制上訴的呂世瑜案作出終極裁決,被告就承認「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不獲扣減三分一刑期、仍因「情節嚴重」判囚5年而提出上訴,但5名法官一致裁定駁回。終院雖非全盤接納高等法院上訴法庭觀點【見另稿】,但確立《港區國安法》制定的不同級別量刑框架屬強制性,適時認罪不屬《港區國安法》33條內所涵蓋可下調刑罰至較輕量刑級別的因素。呂世瑜須繼續服刑,預料明年1月獲釋。

列明情節嚴重者刑期

今次終院主要處理兩項法律爭議,其中包括根據《港區國安法》第21條、「情節嚴重」者判囚5年以上是否屬強制性。對於代表呂世瑜的資深大律師彭耀鴻曾在聆訊提及,刑期分級制規定只屬量刑起點,而判刑應屬連續體(continuum)而具延續性;但書面判詞直指其說法「站不住腳(untenable)」,稱條文已列明須就情節嚴重者處5年以上、情節較輕者處5年以下刑期,英文譯本亦指「shall be sentenced」,故按文意詮釋可見措詞屬強制性。

提供誘因為促進執法

判詞亦提到,《港區國安法》第33條明文規定,可按條例所列情形而「減輕處罰」,令本來被歸類為適用較高量刑級別的案件,可以落入較低級別;而上訴的另一爭議即在於第33條內3個減刑因素,包括自動放棄犯罪、投案及揭發他人等,是否已盡列無遺及有否其他減刑因素。上訴方亦曾提及,認為該3項因素並非盡列無遺,法官有權就如以認罪為由,全數扣減三分一刑期。

然而,法院表明不能接納上訴方主張,指第33條立法目的「毫不含糊(unambiguous)」,顯然是要為犯罪者及可能犯罪者提供誘因,鼓勵其放棄犯罪、協助當局遏制危害國安活動以及促進執法,故不能被解讀為涵蓋與該條文目的無關之減刑因素,例如因上訴人適時認罪而對罰則作出如斯寬大的調整,因此一致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案由終院首席法官張舉能、3名常任法官李義、霍兆剛、林文瀚及非常任法官陳兆愷審理,5人均屬國安法指定本地法官,今次亦是繼黎智英案後第二宗無海外非常任法官參與的國安法終院案件。昨晨僅張舉能、李義及林文瀚出庭,而在張短暫宣讀一致駁回上訴後,開庭不足一分鐘便散庭。呂世瑜亦有到庭,身穿毛衣及長袖衫褲的他聞訊後神情平靜。

同類案件被告或受影響

基於本案已確立強制性量刑框架及認罪無改量刑下限,其他涉及不同量刑級別罪行的《港區國安法》案件,一眾已認罪被告的刑期扣減或受影響,包括民主派初選案和壹傳媒案等。

2020年9月被捕的26歲理工大學前學生呂世瑜,被指於2020年6月至9月期間,煽動他人組織策劃或參與實施旨在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的行為;呂承認為涉案通訊程式Telegram頻道管理人,透過頻道煽動暴力、分裂國家,而帖文亦提到「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等內容,並向示威者出售包括胡椒球槍等武器。他此前還押至去年4月認罪,原審區域法院法官胡雅文最初以5年6個月為量刑起點,扣減三分一刑期後一度判囚3年8個月,但在控方提出情節嚴重的量刑限制後改為減刑至下限5年;據呂的代表律師透露,按5年刑期計算,料可於明年1月獲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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