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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營基建涉「國家秘密」 披露門檻高
鄧炳強解說23條 若保安局長是特務可揭發

2024年2月5日

律政司司長林定國與保安局局長鄧炳強,過去周末出席多個新聞節目就《基本法》第23條立法解說。對於外界關注竊取國家機密定義,鄧炳強指條文非只涵蓋政府,而是包括私營基礎設施;若涉「重大公眾利益」而披露的門檻亦很高,舉例指若局長實為特務,「咁極端嘅情況底下呢就可能有機會(豁免)」。林定國亦稱,揭發南丫海難細節也未必達到豁免門檻。

洩露供電設施地點會危害安全

特區政府上周就23條立法舉行解說會之後,林定國及鄧炳強在過去周末接連現身多個電視台和電台節目,回應立法的相關問題。鄧炳強昨談到有關「國家秘密」的定義時主動談到,條文所涵蓋範圍並非只是包括政府項目,例如若然某個供電設施的地點及設計圖被披露的話,「好可能係危害安全,人哋可以攞住嚟去攻擊、可以嚟到搞……未必一定係政府嘅,一啲基礎設施嘅情況,都可能會係列入國家機密。」

至於披露港鐵沙中線紅磡站月台鋼筋剪短事件會否違法,鄧炳強形容「呢個唔係最好嘅例子」,又指相比有關鋼筋長短的研究報告,以及鐵路系統「個總掣擺喺邊、點樣可以破壞到,呢個係兩件事」,認為若只影響政府聲譽,便未必達致危害國安程度。

林定國:南丫海難未必獲豁免

外界同時關注能否以「重大公眾利益」作為豁免,昨日出席同一節目的林定國重申,相關門檻應該非常高,例如涉及重大人命傷亡的公眾安全情況、官員或政府過失影響公眾的緊急事件或「唔講唔得」,並且視乎有否其他方式可以達到相同目的。被問到披露南丫海難的機密資料是否符合豁免門檻時,林定國認為因有死因庭處理,故此「聽落就覺得未必會符合到(豁免門檻)」。

鄧炳強上周六(3日)也強調,須衡量知情者所披露的消息是否較國安更為重要,「我舉個好極端嘅例子,『原來嗰個保安局局長係特務嚟嘅、舉例呀』;咁我揭露咗、冇人知㗎喎,原來佢可以係危害好緊要,可能啲政策累死好多人……因為保安局局長個權係好大,令我講都講唔到,一定要透過咁樣揭露,去到咁極端嘅情況底下呢就可能有機會(獲豁免)。」

對於不時有傳媒披露行政會議消息是否也屬合法權限之一,鄧炳強則表示須視乎內容,若傳媒與「政府朋友」談及當局北部都會區的發展情況,「咁我睇唔到呢個會係有啲咩合理權限唔講得」,又稱政府不時就未來政策聆聽公眾意見,惟仍需另行判斷有否涉及危害國安元素。

批評議員視乎有否以偏概全

23條立法諮詢文件同樣提到,必須擴大「煽動意圖」的涵蓋範圍,同時建議對體制「提出意見」屬豁免之一。對於批評立法會及區議會議員做得不好,是否亦屬引起市民憎恨藐視的問題,鄧炳強解釋,要視乎其意圖屬給予意見抑或以偏概全,「講事實但淨係針對一個事實,不停重複講、加鹽加醋、用嗰啲語氣呀特登,你個目的就係要挑動(仇恨),咁個情況就唔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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