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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8月30日

梁守肫 天圓地方

改善地界制度 兩項應行之道

《丈量約份圖》舊地段的界線,以圖形表達者,即不計其可能有人為錯誤,仍屬粗略,不合現代發展之用,必須由專業測量師重新訂定更為精細的線條,以達致座標形式,才適用於設計建築估值等用途。然而這樣的定界系統還不能達致安居樂業之目的,因界線雖然看似精細無疑,內裏卻蘊藏不穩定因素,億萬投資依照重訂的界線發展,卻仍難保該地界不受挑戰。一組地界座標必須連繫所採用的測量控制點才能作準,這未必為人所共識,而舊界精確度的提升,更難免附有定界者的主觀判斷,若無法律加持,則無從逼人接受,挑戰自亦難免。目前單靠執業土地測量師定界的制度,必須加以改進才能完善。

欲求改進,必先認識兩項事實,一是舊日地界紀錄每多互相矛盾的資料。現今重訂地界,必要由個別的測量師作出分析和決定,雖然各測量師當有共同的認識和理解,一般都應該達致相類結果,但舊紀錄的矛盾確是千奇百怪,不同測量師認定各紀錄的比重未必相同,即測量師面對舊紀錄矛盾問題,必須尋求共識,這是改進項目之一。

其次是精準度提升。把《丈量約份圖》中的線條改為座標形式的地界,相等於把圖形放大至過萬倍(因丈量圖比例為1比2000或1比4000,放回實地一比一的大小,即已放大2000或4000倍。然而座標則以毫米為單位,求一毫米於地面上,則更似用放大鏡尋界,細微超越一比一,是以說是過萬倍),再從中規劃一線作重訂之界。如是者,此幼界的確實位置難有準繩,不同測量師自有不同座標,因此便會被視作測量失當,引來撞界的指摘,這種不幸現象自要改進,是為項目之二。

針對過往紀錄的矛盾,我們當然不能隨意接納某紀錄而放棄其他,如何取捨,當靠個別測量師的認識和經驗,理應達致令人信服的地步。但這樣的冀望賢人概念,固然不科學化,亦未必服眾,必須設定制度以求合理的工作指引,從而達到廣泛共識;加上一個仲裁機制,讓有地界爭議時得出一個客觀而又較權威的評定,才可作結。

具體而言,要讓執業測量師能夠詳盡分析地界資料,作為資料管理及發放的政府部門(主要包括土地註冊處及地政總署)必須公開所有資料,這應是優良制度的基本條件。至於指引方面,現今附設於《土地測量條例》的「實務守則」已可充作指引,然而這守則還須有更進一步配合才能生效。在執業測量師方面,於重訂每一地段舊界時,應當附有一紙報告,詳列所循資料,分析各紀錄的可靠性及他取捨的理由。測繪處方面,則要委任與執業測量師等同資歷的官員執行「實務守則」賦予的任務,而他必須同時分擔審核的地界責任,亦因此在他的職位之上,應另設一仲裁機制,使他遇有狐疑或受執業測量師提辯之時,尋求定奪。

有了地界仲裁的機制後,收歸於地政總署測繪處的地界自當具有權威性,應獲大眾所接受。然而如何從此減少撞界之弊,則還要有配合安排,包括:(一)核證後的地界測量圖必須盡快標示在「地段索引圖」上,讓後繼的測量師知道所有已定的地界,知所引用。(二)測繪處審核地界圖的官員必須要求執業測量師尊重已訂的地界,避免撞界,若有任何不依此要求而提出理據推翻已定之界者,則必要按「實務守則」處理,且於必要時尋求仲裁決定。(三)土地註冊處應協助這提升地界的制度,接納測繪處審核了的地界圖作新紀錄,讓所有查契者得知這些新定的界線資料,作為《丈量約份圖》的優化版。

結論就是:1.舊紀錄矛盾的資料,非個別測量師所可負責解決,也要有共識,測繪處必須擔當其權威角色,審核重訂的地界且賦予法定地位。2.紀錄上粗疏地界要提升至千萬倍的精準度時,委任個別測量師去設定一新的幼界,實難達致統一的位置,必須設立完善的紀錄及測量制度,才可要求他人尊重已定之界。

梁守肫_香港測量師學會前會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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