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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5月5日

梁守肫 天圓地方

逆權佔地時限限何人?

逆權佔地的依據乃是法律上的時限條款,這條款包括的範圍甚廣,涉及金錢債項、商務合約等,而最常見於土地測量方面的是逆權佔地一項,因為有了此時限條款,規定了地主被他人侵佔土地超過12年(以前是20年)便喪失追索之權,才有目前許多的訴訟案件。

這樣的時限規定,看似只應用於地主方面,提醒他的權利有所終極;對於佔地者,卻無相應的申索時限。且看現今許多索地的案例,提出訴訟者,或會是地主,亦會是佔地者,於案件提出後,可能一拖便是多年,還未見有跟進,似乎於此期間,雙方仍可爭取時間搜集證據,又或尋求調解,時間究竟掌在誰人之手,而有無法例指定案件必須終結之期,看來並未明確。

但凡有訴訟提至法院成案,自有一個案件號數編給與訟人士,該案件稱號必附有年份,使人一看便知道案件提出訴訟之時,正因有此編號制度,當測量師受聘作專家證人時,一看即知接來的案件是何年發生,而這個年份對於我等測量師的工作大有關係,因為測量搜證地貌情況、居住環境等,主要看這訴訟案件對前的12年狀況,至於案發後土地的轉變,法庭卻未必需要。

這項時間因素,當然是我們測量師所留意,不然律師也必提點,按理於我們受聘之日應是訴訟發生之時,但事實上卻不一定是這樣,有些案件找上門時,已是一兩年前之事,這早已不算奇怪,好些案件竟是三四年前,甚或五六年前也有,原因未必是人為的延誤,而是與訟雙方人事有變遷,或是需時協商而不果再來兵戎相見等,才出現這遲遲才找測量師的情況。

但無論如何,這樣過期多年才找證據,始終不夠理想,筆者親歷的一宗案件,原來訴訟已是21年前,如此拖延之久,總是罕見,不知其他尚有無案件破此紀錄。且說此案件,既是20年前之爭執,測量方面亦只需要重窺三四十年前的地貌環境,直至20年前為止,此後的變化卻毋須理會。

如此一來,測量任務相等於考古,工序上本無問題,乃是搜集歷年的舊航空相片及舊地圖等,研究其地貌及變化,只不過以常理而言,即使是這樣的歷史研究,可以讓律師及法庭方面作出裁決,但這只可以代表於20年前該地應屬於地主還是佔用者,而對於現今狀況,如何去執行裁決,仍然令人費解。

訴訟一經提出而又經年還不處理,實有令人狐疑之處,是因提案之後,似無規定該地必須凍結發展,保留「案發現場」以待裁決。反之,不少情況是有人在現場急急加建房屋、添置圍網等,以求鞏固其佔地事實,又或有另一方面,強拆磚瓦,破壞建設,使住者不能安居。總之,案件一再拖延,現場多會改動,是則裁決是按歷史的某一時段作準,而實地若已面目全非,是否要求與訟者先還原歷史而後執行裁決呢?

這樣的地界訴訟現象,若發生於其他類型的案件時,豈非更會引致怪異的情況!譬如有離婚而爭辯子女撫養權時,若拖延以年計,則子女自會長大,非再是幼兒之任人擺布,判決豈非更多變數。當然這只是一個譬喻的課題,現實上總不會有夫妻爭取幼兒撫養權,而待至20年後該小孩已是大學生才得到裁決吧。

總而言之,被人逆權佔地,過了期限不能追討,是則提出訴訟也應有個期限,逾時不再審理,否則以拖延20年的例子來看,原來與訟雙方等待審判時,怎知實地已有第三者佔地超過12年,更符合逆權佔地條件,那又怎算呢?

梁守肫_香港測量師學會前會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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