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4月25日
政府興建道路或其他發展為公眾利益而推行的工程,都會引用法例,回收私有土地。這措施行之已久,亦為大眾所接受,是普遍現象。如此回收土地(當然包括合理補償)應是永久性,政府不可能收地建設水塘之後,又再回復舊觀,歸還土地給地主。
但也有些情況,政府只需短期取用土地,事後確實可放手復歸於民。其中的例子是開闢公路,除收購足夠土地作為公路及其兩旁斜坡或配附建設外,政府可能需要更多地方作為臨時工地之用,一待工程完竣,這些額外地盤再也不用。為儉用公帑且避免日後空置土地,政府收購土地時,只會針對必需的範圍,臨時要用的土地則會協商徵用,以短期租約形式作價,用完便歸還原主。這是合情合理且兼顧各方利益,看來是大眾認同的措施。
這樣徵用土地為公眾服務,天經地義,亦非局限於土地。如為公眾利益而進行緝私監察活動,政府可能徵用民房;為了鄧寇克軍人緊急撤退,英廷徵用所有民間船隻。凡此種種,徵用土地或物資,並非深奧學問,所牽涉者不外是徵用者(多屬政府)須支付費用及承擔責任,於理無虧而已。
如此簡單的道理,卻沒有反映在最近的公路事故(汽車沙包)上。報載警方今年2月在粉嶺公路追截涉及違例車輛時,以市民的車輛作人肉路障,引致2死5傷慘劇。事後警方非但不主動向受害的車主致歉及賠償,反向他們發出擬控告通知書。雖然現今警方已作出道歉且撤回控告,但整個處事心態仍是大有問題。筆者正是有感於此事的荒謬,而引用上文的徵用土地原則,提出討論。
這事故的發生純因警方截停汽車作路障之用,且不論被截停的司機當時是否驚愕而不明所以,但舉手截車的警察當是心知肚明,意圖利用私家車作路障為警方服務,而不是一般的截停汽車,以檢查司機為目的。如是者,則警察截車的一刻,便相等於警方徵用私家車作公益之用(緝拿涉違例之徒當然有助公益),這理應與上文徵用土地無異。至於徵用土地讓地主有充足時間考慮,而這次截車之舉便顯得粗暴。事發時司機當必無選擇餘地,而一切發生於電光火石之間,司機甚至來不及下車,損失重大,但都不改警方「徵用」的本質。
警察的「截」,加上司機之「停」,便應構成「徵用」這行為。後來(即使是分秒間的後來)所發生的撞車等等,相等於發生在警方徵用了物件之後,再非司機之責,一切人命傷亡、汽車毀壞等,更要由警方補救,讓司機作為受害者來處理。現今不從這方向調查解決,竟啟動一般交通意外程序,派發擬告通知書,實則是誤判這事的本質,錯放焦點、走歪方向,以致所啟動的程序根本屬不當。
政府首先必須承認這是一項「強行徵用民間車輛」的行為,事件才可納入正軌,無理派發擬告通知書等自不會發生。應有的事後措施,當為檢看這樣急躁的「徵用」方法是否適當,研究被撞的車輛如何修理以歸還車主,又或是不能修理則如何賠償。至於傷亡方面,更是警方失責所致,賠償道歉等自不能免。
若再以「徵用」土地為例,這事故等於土地為政府徵用後,在該地上發生工業意外,負責者當為政府,哪有再牽涉原來地主之理。若能從這角度來處理這宗人肉路障案件,則不會啟動錯誤的程序了。
梁守肫_香港測量師學會前會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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