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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8月9日

梁守肫 天圓地方

出世紙與身份證

本欄提及後巷已經交回政府與否的問題會有不清楚之處,而構成測量及設計等陷阱。歸根究柢,這還是土地註冊的問題。亦正是目前的「契約註冊」制度存在缺陷,有需要改進為「地權註冊」。後者的法例已通過立法十幾年,但當時聲明要待日後適當之時才執行,結果時至今天還未聞所謂的「適當」時機, 是則這「地權註冊」條例相等於胎死腹中,而我們仍要繼續奉行「契約註冊」制度,豈非可惜可嘆。筆者經常考慮這兩種制度的分別,倒有一個念頭可解釋它們的優劣。今以出世紙和身份證作例,說明這兩個制度的特性,讓大家參考。

現今生活所需,往往要證明一個人的身份,從而產生了身份證。但在採用身份證前,我們要怎樣才能印證一個人的身份呢?筆者沒有清晰記憶,但想像到從前一個方法就是追查出世紙,當然這只適用於本港居民,但仍可作為例子。

追查出世紙,便類似追查契約以確定地權一般。若只看某人的出世紙亦未必足夠,同時必要看其父母的出世紙,更甚要再看該人父親的上代出世紙等。如此串連察閱,費時失事,而串連的資料也未必齊全明確。譬如早年有人因移民關係或其他原因, 以致姓氏也改了;又或有人一姓多名,難定何者為實,便令追查殊不容易,更不用說私生子或承繼子等等變例,追查更為複雜。

想來以出世紙確定一個人的身份,其複雜及不可靠顯而易見。無奈現在香港施行的契約註冊制度, 竟然頗有相似。現今的所謂查契,追溯上手或以前的業主,何嘗不是費時失事。只要所有轉手過程中稍有疑點,便足以令買家質疑,更有因而取消的交易。所謂疑點,或與出世紙可能出現的問題類似,例如過往業權轉讓的文件中,有些業主姓名不符,又或有些以公司名義作業主而包含不足夠的簽名等等,都屬此類。

還有上文所說的私生子例子,令追查出世紙作身份證明更為複雜。這豈非類似契約註冊制度中沒有備註於註冊總署的契約,可能照樣為法庭所考慮的證據。所以追查身份證以確定一個人的身份,確是以契約根查來確定一地的地權,有許多相似之處。既然以出世紙來追查個人身份,足見其複雜且不可靠,則契約註冊的缺點,自也不言而喻。

身份證的作用,顯然是改進了舊日的複雜措施,主要由政府帶領是一次過的行動,核對過有需要的文件後,認定每人的唯一姓名,加上照片及出生日期等,便屬法定的身份證。一經發出該證作為個人的身份證明,再也不用翻查一連串其他文件。這樣的制度好比是地權的確認,是由政府立法,一次過審核所有土地轉讓契約,然後接受其最後的業權為確認的地主,一勞永逸免卻再為每一宗新土地交易而追溯厚厚的契約一般。

每個人的身份證是跟隨個人而不可更改。當某人生下子女,每一子女也成為獨立個體,各有其身份證。

製作和使用證件都應屬清楚利落。比之於地權註冊制度,相等於每一地段分割為小段時,各小段自有新的地段號數及確認的業主,豈非也同樣地簡潔易跟。

所以契約註冊制度比之於地權註冊制度,確可用出世紙與身份證比擬,優劣之別可以想見。

梁守肫  香港測量師學會前會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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