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5月12日
立法會前日三讀通過修訂《法律執業者條例》,限制海外大律師參與涉及國安案件,包括引入申請前甄別程序、由特首決定是否批出證明書等。香港大學法律學院客席教授陳文敏認為,修例變相假設不容許海外律師參與涉國安案件,同時把舉證責任放在申請來港的海外律師上,令申請人自證來港參與國安案不影響國安,實屬困難。
申請人須舉證 增成功難度
陳文敏在商業電台節目上指出,現時法院處理海外律師申請時,容許雙方作出陳詞,在公開的法庭辯論,法院聽取意見後,有決定時要提供理由,法院判決可上訴至終審法院。不過,修例後最大改變,是由法院處理的申請改交特首,雙方似乎只透過書面陳詞,公眾不知特首考量,特首作決定亦毋須提供理由,而且有關決定不准上訴。他說,被告「無權一定要有海外律師」,但被告的申請應獲獨立、客觀法院處理,惟修例後,被告申請海外律師的權利被削弱。
沒合適律師 控方同受影響
對於律政司在修例期間多番強調,在國安事務本質上,行政機關遠比法院合適作判斷。陳文敏表示,現時法院判斷是否批准海外律師來港參與案件時,考慮因素已包括很大程度考慮行政機關的決定,因此認為律政司的說法「說不通」。
此外,陳文敏認為修例對控方亦有影響,若有案件涉複雜、重要法律問題,而本地又無合適律師時,反問「控方找什麼人做檢控呢?」他指邏輯上很難有一宗涉國安案,控方聘海外律師就符合國安,而辯方聘請則不符合,認為修例或影響檢控質素。
陳文敏同意是次修例明顯被視為政府不信賴司法機構作出國安判斷,將削弱國際社會、公眾對整個法律制度、法院的信心。他說,明明行之有效、法院可處理的事宜,問「現在可能因為政治原因『拎咗出去』,那我們還如何再相信法律制度仍然客觀、仍可獨立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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