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7月27日
「12港人」之一、17歲越南籍學生黃臨福,前年10月在旺角警署外投擲汽油彈,被控「企圖縱火」及「管有物品意圖摧毁或損壞財產」兩罪,另因「12港人案」被加控「妨礙司法公正」罪,他已先後承認3項控罪,區域法院法官姚勳智昨判處黃臨福進入教導所。由於黃臨福是首位認罪被告,案情亦揭露其潛逃計劃,包括有「中間人」向黃透露有台灣陸委會人員接應,並獲提供與台灣陸委會官員聯絡的暗號。
獲代付15萬潛逃台灣費用
法庭昨先處理黃臨福因「12港人案」被加控的「妨礙司法公正」罪。案情指出,黃臨福供稱去年3月計劃由香港逃往台灣,在社交平台搜尋潛逃台灣的資訊,在別名「台灣手足」、「奀仔」和「幫緊你幫緊你幫緊你」的人士介紹下,認識同案另一被告喬映瑜,喬與他人聲稱已為他支付約15萬元的潛逃費用。
「奀仔」要求黃臨福帶同法庭文件前往台灣,以便接應的台灣陸委會人員為他提供庇護,並提醒黃萬一潛逃期間被截查便假稱前往釣魚。
黃臨福自去年4月便離開向法庭報稱居住的地址,藏匿在九龍和新界多個「安全屋」。
控方披露,各人在潛逃計劃中有分工,包括指揮協調、資助潛逃費用、駕車接載各人、購買物資設備、提供「安全屋」等等。
喬映瑜告知陸委會接應暗號
去年8月22日晚,即案發前一天,黃臨福會合同案被告黃偉然及李子賢,並於翌日早上到達西貢布袋澳乘搭快艇,眾人把燃油等物資搬上快艇後啟航,喬映瑜並向他透露與台灣陸委會官員聯絡的暗號。
辯方代表大律師吳宗鑾求情說,黃臨福明白其行為幼稚,冀法庭考慮黃的年齡、角色、還押時間等,可以輕判。被告在求情信剖白稱,自疫情停學後,在網上聊天時被他人影響才迷失方向,以為潛逃可重整人生。
姚官判刑時表示,3項控罪量刑起點理應為監禁6年,但考慮到被告犯案時剛16歲,加上認罪及與警方合作,調查期間願披露犯案細節,其教導所報告亦正面,最終判處他入教導所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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