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5月1日
佔中發起人戴耀廷、朱耀明及陳健民,以及前立法會議員陳淑莊、邵家臻、前學聯成員張秀賢、鍾耀華、社民連黃浩銘及民主黨李永達,因2014年佔領運動被判串謀作出公眾妨擾及煽惑他人作出公眾妨擾等罪項罪成,於前年被判緩刑至監禁16個月不等。他們分別就定罪及刑期提出上訴,高等法院上訴庭周五頒下判詞,駁回9人定罪上訴;而戴耀廷和黃浩銘的刑期上訴亦被拒。
此案被判囚4人當中,陳健民、邵家臻和黃浩銘皆服刑完畢,而戴耀廷因初選案遭撤銷保釋仍還押,由於上訴失敗,他須繼續服刑,估計刑期尚有數個月。佔中三子被控「串謀作出公眾妨擾」、「煽惑他人作出公眾妨擾」,以及「煽惑他人煽惑公眾妨擾」共三罪。其餘6名被告則被控一至兩項煽惑罪。陳健民周五對裁決感到失望,重申發起佔中時已表明承擔罪責,提出上訴是基於公眾妨擾控罪不合適。他們會再與律師商討是否上訴至終院。
三子代表律師提出,原審法官錯誤認為串謀及煽惑罪已滿足法律確定性的要求,未有考慮拘捕或檢控策劃和平集會人士,或造成寒蟬效應。律師並宣稱,單憑三子不足以串謀作出公眾妨擾,無足夠證據顯示三人計劃與導致公眾妨擾有因果關係;法官衡量戴耀廷犯罪意圖時,無足夠證據顯示佔領行動有計劃持續長時間或無止境,政治口號如「逼爆中環」只是異想天開,不應從字面意義理解。
高院稱串謀煽惑妨擾無含糊
上訴庭副庭長麥機智、原訟庭法官潘敏琦和彭寶琴於判詞指出,串謀控罪並無含糊或不確定處,所指控就是由2013年3月至2014年12月2日為止,三子與他人透過在中環一帶非法堵路佔領而導致妨礙公眾的全盤計劃。這計劃實際上在2014年9月18日以後才生效,一直持續至12月,有關串謀於何時形成是由法庭判斷的事實,不代表存在兩個不同計劃。
法庭同意原審法官裁決,佔領最終在添美道而非遮打道發生,計劃有變動但並非被放棄。判詞又提到,佔中醞釀期長達18個月,期間進行過商討日等初始階段,原先只預計數千人參與,但最終爆發大規模佔領,這是三子作出「逼爆金鐘」等宣布前親眼可見。原審法官認為在9.28當晚,三子顯然想乘勢展開佔中計劃,法庭不能接納三子經過長達18個月的籌備,當看到添美道發生的事件時,會沒意識將造成、或煽惑他人造成公眾妨擾。
就兩項煽惑罪,上訴庭引述前英國首席大法官Lord Bingham在Rimmington案闡釋,公眾妨擾罪的核心是公眾因其權利受阻所承受的共同傷害。成文法如《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的阻礙交通罪行,並不是為了處理如本案大規模的非法堵路行為,故控以普通法的公眾妨擾罪較合適。
堵路嚴重時間長 量刑適當
刑期方面,上訴庭引述原審法官稱,認同三子所作串謀罪行是為爭取他們提倡的普選模式,以及保護被捕學生,出發點並非貪婪、慾望、憤怒或求金錢回報。然而,考慮到添美道的堵路佔領情節嚴重、持續時間長、參與者眾及對公眾傷害,原審法官的衡量已相對溫和,強調佔領運動並非普通的中環示威,影響遠超於對一般巿民造成生活不便,故不認為各被告的刑期上訴有合理可辯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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