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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4月14日

煽惑投白票廢票有罪 最重囚3年
被質疑欠法理依據 灰色地帶多

行政會議昨通過《2021年完善選舉制度(綜合修訂)條例草案》,今天將交付立法會首讀,草案同時修改《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表】,任何人在選舉期間藉「公開活動」煽惑他人不投票、投白票或廢票,即屬干犯非法行為,違例者最高判監3年。特首林鄭月娥昨解釋,選民有自由不選擇任何候選人或破壞選票等,但若有人選舉期間有組織、有意圖煽動選民集體做某個行為,政府將立法規管有關破壞或操縱選舉行為。泛民陣營對當局為何突然將其列為違法行為表示難以理解;有法律學者稱投白票本是合法行為,質疑為何煽惑他人作合法行為會被視為違法,認為當局多此一舉。

選民有自由 鼓吹須規管

林鄭月娥昨出席行政會議前提到,《基本法》保障香港居民選舉及被選舉權,選民選擇不投票或破壞選票作出任何展示屬其自由,政府不會規管其選擇,但若有人在選舉期間組織或煽動選民集體做某些行為,觸及破壞或操縱選舉行為,政府有必要立法規管。她舉例稱,若個別議員聽罷預算案草案的答覆感不滿,可以投反對、棄權票甚至離席,但去年有人提議「攬炒35+」,就是意圖組織煽動反對預算案,從而強迫特首下台的一連串顛覆行為,兩者有明顯分別。

被問及政府會否把投白票率或投票率高低視為民意指標,林鄭稱,投票率受很多因素影響,不應簡易地認為投票率高便屬一場公平公正、成功的選舉。

多名政府官員昨下午出席記者會,律政司司長鄭若驊明言,人大常委會通過新修訂的《基本法》附件一、二中,要求特區政府依法規管操縱和破壞選舉的行為,當中禁止任何人在選舉期間內藉公開活動煽惑他人不投票、投白票或廢票,以及禁止任何人故意妨礙或阻止另一人在選舉中投票,違例者最高判監3年。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曾國衞重申,當局留意到社會上有人企圖作出操縱破壞選舉行為,令選舉公信力下降,故政府規管行為不等於對選舉無信心。

至於何謂「公開活動」,鄭若驊稱有3方面,例如任何人向公眾作任何形式通訊,包括說話、書寫、播放影片等;由公眾觀察到的行徑如手勢、姿態、展示衣服、旗幟等;以及向公眾分發或傳播任何材料,均屬「公開活動」,「如有人在自己屋企窗戶出面掛條文煽動他人投廢票,公眾觀察到的情況,或者動作、姿勢、衣服、戴徽章等。」

港大法律學院公法講座教授陳文敏接受查詢時直言,投白票是合法行為,質疑為何煽動他人作合法行為會被視為犯法,「等於你煽惑他人去睇戲唔會犯法」。陳文敏又指出,若有關人士在其窗戶貼上對候選人批評字句,並稱會投白票,質疑會否干犯罪行,「呢樣嘢好無謂,其實有好多方法避到條例,有好多灰色地帶。」他又不理解,當局為何禁止市民投白票表達反對聲音。

民主黨主席羅健熙嘆謂,一直以來都有不同市民呼籲或嘗試說服別人如何投票,難以明白為何現時突然要將其列為違法行為,當局此舉只會招市民反感。

資深大律師、行會成員湯家驊向傳媒透露,煽動他人不投票和投廢票,既屬政治不正確,也不道德,呼籲市民不要測試法律底線。

設關愛隊 採電子登記冊

此外,是次修例亦有多項選舉新安排,包括為有需要人士設立「關愛隊」,修例賦權票站主任為有需要選民設立特別隊伍投票,有需要選民包括70歲或以上人士、孕婦及身體狀況會因排隊而出現不適的人士。修例亦建議使用電子選民登記冊,選民投票時只須出示身份證明文件,票站人員用電子儀器核對和發票,毋須再用紙本和劃線。而為保護選民私隱,修例又建議只限傳媒、政黨以及候選人查閱登記冊,登記冊上選民的部分個人資料會被遮蔽。此外,提交住址證明的要求將擴展至所有新選民登記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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