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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7月7日

港區國安法

警搜屋毋須手令 有權删網上訊息
國安43條訂細則 泛民抨「防火長城」

《港區國安法》生效後,特首林鄭月娥擔任主席的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下稱國安委)昨日舉行首次會議,由中央指派的國安事務顧問、中聯辦主任駱惠寧亦有列席。會議上行使法例第43條所授予的權力,為警務處維護國家安全部門等執法機構制定7項實施細則和罰則【表】,昨晚刊憲,今日起生效。措施包括警方在緊急情況下可毋須申請法庭手令入屋調查、要求相關人士或平台服務商移除危害國家安全訊息等。民主派會議召集人陳淑莊認為,細則內容進一步「加辣」並讓警權無限擴大;資訊科技界立法會議員莫乃光批評做法如同「網禁」,把內地「防火長城」帶來香港。

發布人及平台拒合作或判囚

國安委昨日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第43條實施細則》的詳情,長達116頁的法律文本,臚列各項措施、釋義內容及罰則等,當中警方有權要求移除危害國家安全訊息一項為人關注。

條例訂明,如警務處處長懷疑有人在電子平台上發布電子訊息構成危害國家安全罪行,可要求有關發布人和平台服務商移除訊息。若發布人未即時合作,警方可申請手令檢取電子器材,要求服務商提供身份紀錄或解密協助。如訊息發布人無合理辯解而未有遵從警方要求,一經定罪,可被判罰款10萬元及監禁一年。

可要求外國台灣組織供資料

此外,警務處處長可在保安局局長批准下,書面通知某外國、台灣政治性組織,或某外國代理人或台灣代理人,規定他們在指定期限內就涉港活動向警方提供資料。若相關人士未有遵從,可被罰款10萬元及監禁6個月;而若提供虛假或不完整資料,可被罰款10萬元及監禁兩年。

經特首批准後,警方可對懷疑涉實施危害國家安全犯罪的人士進行截取通訊及秘密監察行動;若要進行侵擾程度較低的秘密監察行動,可向由特首指定的首長級警務處人員申請。

搜證方面,警員可向裁判官申請手令進入和搜查有關地方,在緊急情況下,警務處助理處長級或以上人員可授權其人員在無手令情況下,進入有關地方搜證。出境方面,警員可向裁判官申請手令,要求疑犯交出旅行證件,並限制其離境。

條例又訂明,當局可凍結、限制、沒收及充公與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相關財產。律政司司長或警務人員可向法庭申請,要求有關人士在指定時限內回答問題,或提供相關資料或物料。

《華爾街日報》報道,通訊軟件WhatsApp已因應香港實施《港區國安法》,暫停處理香港執法部門對用戶數據的要求。報道引述該公司發言人稱,正評估國安法的影響,包括正式的人權盡職審查及與人權領域專家磋商。另一港人常用通訊軟件Telegram日前向HKFP透露,在國際間取得共識前,將暫停處理香港當局索取用戶數據的要求。Telegram市場推廣總監在訪問中表示,公司理解到在現時情況下,保障香港用戶私隱的重要性。

陳淑莊接受查詢時認為,措施無疑是進一步擴大警方權力,當中提及在特殊情況下,警方可不申請法庭手令進入私人地方搜證,她認為所謂「特殊情況」難有客觀標準,加上案件涉及國家機密就不會公開審訊,國安委的決定亦不可被司法覆核,受警權影響的人士難有方法抗辯。莫乃光認為,條文形同把內地「防火長城」帶來香港,實施「網禁」並無分別,預計網上平台、互聯網公司及網絡服務商面對的風險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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