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7月19日
高等法院早前裁定立法會議員梁國雄、羅冠聰、姚松炎和劉小麗4人喪失議席,同時頒令他們須支付訟費。基本法委員會委員、港大法律系教授陳弘毅認為,應考慮從寬處理判決對4人的影響,包括考慮不堅持追討4人已獲發的薪金和津貼,以及在向敗訴方追討訴訟費用時酌情處理。不過,有建議派議員表示,是否支付訟費由法庭頒令,加上政府訟費由公帑支付,政府難酌情處理。
付訟費由法庭頒令
陳弘毅昨在《明報》撰文,指4人作出宣誓時,基於立法會監誓人過往從寬處理宣誓要求,4人以至監誓人、立法會主席或法律顧問沒意識到他們「越位」言行的嚴重法律後果,認為在這情況下,當局應考慮從寬處理判決對有關議員的影響,包括考慮不堅持追討4人已獲發的薪津,以及追討訟費時酌情處理。
港大法律學系首席講師張達明接受電台查詢時贊同建議,指倘若政府視4人過往的投票和出席會議為有效,便無基礎追討過去幾個月的薪金。他又稱,是次釋法不是簡單解釋《基本法》條文的一個爭議點,而是補充法律規定,但內地法律界未有一致定論,在補充法律規定的情況下釋法是否有追溯力,故今次釋法不應具追溯力,後果應由釋法後開始生效。
姚松炎表示,尊重陳弘毅作為學者提出建議,重申今次是政治打壓,當局濫用司法程序所致。他認為當局是希望利用高昂訟費,使涉事議員破產,是極權國家打壓政敵的常用手法。
身兼律師的行管會成員謝偉俊表明,議員一旦敗訴是否須支付訟費,是由法庭頒令,政府要尊重法庭判決,加上政府一方的訟費涉及公帑,除非對方再提上訴、政府敗訴的風險大,或明知敗訴議員根本無力償還,政府追討訟費只是「白追」、浪費公帑,否則按情理法,政府的迴旋餘地不多。
在立法會是否追討4人已獲發的薪津上,是由行政管理委員會決定,該委員會現時由建制派主導,稍後將召開特別會議商討。不過,謝偉俊引用人大早前的釋法規定稱,未有效宣誓的議員不得行使權力及享受相應待遇,故行管會行使酌情權空間有限;只是行管會毋須急於開會商討,錢銀問題可稍後處理。
行政會議成員、工聯會議員黃國健認同,全數追回4人的薪津是不近人情,料行管會會作出合情合理決定;至於酌情處理訟費,他認為應交由法庭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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